按照《河北省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河北省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6个,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22个、直属机构8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纳入所属部门编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品监管局单独编制。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后及时衔接调整。
其他类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类 |
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
省发展改革委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一)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二、(一)(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 3.报送责任: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工作人员未履行初审职责的。 2.负责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法定职责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2 |
其他类 |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改变用途批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第四部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同意的及时披露信息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改变用途批准工作人员未履行批准职责的。 2.负责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改变用途批准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批准职责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
3 |
其他类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省发展改革委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二(一)、(二)、(三)、(四)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二)、(三)、(四)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全文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全文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全文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全文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全文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2号)全文 9.《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11号)全文 |
1.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责任: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2.提醒和指导补正责任:项目信息不完整的,及时告知补正。 3.告知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备案的。 2.以备案的名义变相核准、审批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其他类 |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
省发展改革委 |
1.《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十二条 3.《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第八条 4.《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第四条 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第十五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36)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节能报告)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替代量为入统企业的函请统计部门核实相关数据,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或者不通过审查(不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节能)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未履行审查职责的。 2.负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节能)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查职责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5 |
其他类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 |
省发展改革委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9号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十七条 |
1.备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备案法定条件。 3.备案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出已予备案书面通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出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年检责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不善的。 2.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不善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
|
6 |
其他类 |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备案 |
省发展改革委 |
《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冀政办字〔2016〕186号)第二十条 |
1.备案责任:接受备案通知文件、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备案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备案日期、认缴资本规模、实收资本规模、主要高管人员姓名、受托管理企业名称及其备案机关、资金托管机构名称等,向社会公布。 2.监管责任:和金融等部门联合建立基金企业、管理企业随机抽查制度。每个年度对已备案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其资本募集、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备案工作人员未履行备案职责的。 2.负责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备案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备案职责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7 |
其他类 |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
省发展改革委 |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第十五条第(六)款。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30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法、公平、公正进行调解,存在相关情况的主动回避,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停止调解处理,交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3.决定责任:制作调解协议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调解人员不履行价格争议调解职责的。 2.调借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法定职责的。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8 |
其他类 |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3号)第二条 2.《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财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第八条 3.《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7〕2130号)第五条 4.《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16号)第四条 |
1.组织申报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重点,分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支持领域、申报条件。 2.确定项目责任:通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综合审定方式确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对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不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 2.工作人员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监督项目实施,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
9 |
其他类 |
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分配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1.《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第四十七条 4.《河北省省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发改环资﹝2008﹞793号) 第六条 |
1.组织申报责任: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支持方向、申报条件。 2.确定项目责任:通过项目公示、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委主任办公会确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资金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人员不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 2.负责资金审核、使用和监督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编制,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确定项目,监督项目实施,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
10 |
其他类 |
申报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 |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二(五)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强化初审责任,确保城市财力、负债水平、建设规模、建设方案、项目时序等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3.报送责任: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规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申报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工作人员不履行初审职责的。 2.负责申报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初审职责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初审工作 |
11 |
其他类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审核 |
省发展改革委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 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列是否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3.报送责任: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审核工作人员不履行转报审核职责的。 2.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审核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转报审核职责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12 |
其他类 |
申报国家批准的口岸对外开放初审 |
省发展改革委 |
1.《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五(一)、二 2.《河北省口岸服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1号 )第五条(六)(七)(八)(九) |
1.初审责任:接受省政府批转市政府申请后,商口岸查验机构同意。 2.报送责任:报省政府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申报国家批准的口岸对外开放初审工作人员不履行价格监测职责的。 2.负责申报国家批准的口岸对外开放初审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价格监测职责的。 3.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13 |
其他类 |
价格监测 |
省发展改革委 |
1.《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2.《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 |
1.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职责: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制定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收集价格资料职责: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3.监测责任: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 2.上报价格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的。 3.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 4.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
|
14 |
其他类 |
政府定价成本调查监审 |
省发展改革委 |
1.《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全文 |
1.书面通知责任: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监审的要求等内容。 2.资料初审责任:按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不完整的限期补充。 3.实地审核责任: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4.出具成本监审报告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未开展成本监审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
|
15 |
其他类 |
省定价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制定 |
省发展改革委 |
1.《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2.《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全文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号令)全文 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政调〔2017〕202号)全文 |
1.价格调查责任: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2.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责任。 3.听取意见责任: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 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4.集体审议责任:定价事项由会议集体审议。 5.制定价格决定责任:执行上述程序,需要制定价格的,作出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 2.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
|
16 |
其他类 |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我省教育机构设立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核 |
省教育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我省教育机构设立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送达责任:及时转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及准予许可等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协助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及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予以受理的。 3.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务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其他类 |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我省教育机构设立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审核 |
省教育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我省教育机构设立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并报省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送达责任:及时转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及准予许可等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协助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及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按程序受理或者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务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其他类 |
省属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所属卫生、师范类学生学历学籍备案、毕业证书审核验印 |
省教育厅 |
1.《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全文。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全文。 3.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全文。 |
1.统筹管理责任:《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2.核查责任:是省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中专部)的新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学籍异动备案(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毕业证书补办。三是各级各地举办的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的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和毕业证书补办。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学籍违规备案的。 2.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违规颁发或补发毕业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其他类 |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
省科技厅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第五条。 2.《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5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1.参与干预责任: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2.管理监督责任:对申请人、依托单位和项目的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终止或撤销的决定。 3.回避责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明并申请回避相关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4.保密责任:应当为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 5.审查立项责任:不得因与评审专家有不同学术观点而否定专家评审意见。基金资助项目应经集体讨论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的。 2.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3.在评审工作中不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4.泄露申请人的技术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的。 5.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评审工作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其他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其他类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22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处理方案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3.审核责任:对资料审查意见、现场核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其他类 |
收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72修订)第二十一条 2.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1998年2月19日计价费[1998]218号)第二条、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频率占费收缴金额、台站类型、收缴方式(按年征收)、缴款方式、时间、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根据台站设置审批表批准设置的台站类型、数量,依据相关台站收费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审查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制定收费计划,开具频率占用费收缴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合法台站的权益受到保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收缴频率占用费未受理末收缴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的。 3.末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收费的。 4.擅自免征、减征频率占用费的。 5.末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6.在频率占用费收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频率占用费收缴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截留、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频率占用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其他类 |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1.告知责任:告知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商户进行销售备案的途径及需提供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符合销售备案的商户,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销售市场监督检查,发现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或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销售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其他类 |
无线电监测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五十七条 |
1.技术责任: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出具监测报告,提出技术意见。 2.告知责任:对发现的不明信号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时告知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并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3.定位责任:依法监测定位无线电干扰源,对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出具干扰排查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无线电监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其他类 |
无线电检测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
1.告知责任:告知在用无线电用户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核验各类技术参数。 2.技术责任:对在用无线电设备出具设备检测报告。 3.告知责任:对设备检测工作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告知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并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无线电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其他类 |
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
省民委 |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第一条、第二条 |
1.受理责任:5日内书面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2.评审责任:1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共同评审 3.实地考察责任:2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组成实地考察组,赴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 4.公示责任:5日内公示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 5.审批及报送责任:16日内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授权首席代表审批。并下发通知,报送民委备案,抄送省财政厅、国家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而予以认定的。 2.对符合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却不予认定的。 3.在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其他类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省公安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附件第43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2019年2月27日)附件1第3项。 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2000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 4.《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1.备案责任:建立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待公安部系统上线运行后,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 2.采集责任: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随船人员及其变更、入出港、出海事由、作业区域和紧急联系电话等要素信息。 3.监管责任: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待公安部系统上线运行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民警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 2.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其他类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 |
省公安厅 |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2010年11月30日施行)第十条 |
1.审核责任:对安防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解释责任:对备案材料或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说明解释。 3.发放责任:对通过材料审核的,及时发放备案证明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民警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或不及时对安防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 2.对备案材料或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或不及时进行说明的。 3.不按时发放备案证明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其他类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附件第43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2019年2月27日)附件1第3项。 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2000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 4.《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1.备案责任:建立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待公安部系统上线运行后,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 2.采集责任:通过经营主体报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个人信息、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要素。 3.监管责任: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待公安部系统上线运行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民警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 2.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其他类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省公安厅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2007年6月22日施行)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进行查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对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工作,并发放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民警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提交备案材料进行受理。 2.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审核工作,未发放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其他类 |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
省民政厅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十九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对其的年检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在《年检报告书》及《法人登记证》(或《登记证》)副本等证书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4.送达责任: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团体年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在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其他类 |
社会团体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省民政厅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审查备案。 3.送达告知责任:制发备案文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对未依法备案的进行处置。 5.指导责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办理备案相关审查手续的。 2.不依法履行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3.对社会团体违反《条例》和《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其他类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
省民政厅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审查备案。 3.送达告知责任:制发备案文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对未依法备案的进行处置。 5.指导责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审查备案手续的。 2.不依法履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条例》和《登记暂行办法》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其他类 |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和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 |
省民政厅 |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6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审查备案。 3.送达告知责任:制发备案文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对未依法备案的进行处置。 5.指导责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办理基金会相关审查备案手续的。 2.不依法履行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3.对基金会违反《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其他类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省民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备的,依法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审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3.送达告知责任:制发备案文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开募捐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备案的进行处置。 5.指导责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备案的。 2.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其他类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省民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备的,依法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审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3.送达告知责任:制发备案文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开募捐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备案的进行处置。 5.指导责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备案的。 2.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其他类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省民政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备的,依法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审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3.送达告知责任:制发备案文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开募捐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备案的进行处置。 5.指导责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备案的。 2.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其他类 |
慈善信托备案 |
省民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对象提交的审批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备案信息。 3.送达告知责任:制发备案文件,法定告知。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指导责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审查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备案的。 2.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其他类 |
养老机构备案 |
省民政厅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施行,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修订)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开备案事项、流程及材料清单。材料齐备的,依法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审查备案。 3.送达告知责任:制发备案回执。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4.事后监管责任:已经备案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有关信息。对未依法备案的督促及时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备案的。 2.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其他类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及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准予申请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申请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申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决定的。 |
|
41 |
其他类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及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准予申请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申请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申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决定的。 |
|
42 |
其他类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初审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上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司法部,由司法部进行核准。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及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准予申请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43 |
其他类 |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及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准予申请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申请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申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决定的。 |
|
44 |
其他类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省司法厅 |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2018年4月28日)第十条、第十六条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 2018年9月13日)第五条、第八条 |
1.决定调查责任:发现涉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违纪行为(或者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调查。 2.调查责任:对决定调查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报名、应试人员)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报名、应试人员)。 5.送达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行违纪处理的。 2.不具备违纪处理资格实施违纪处理的。 3.违反法定的违纪处理程序的。 |
|
45 |
其他类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省司法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十条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1.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3.送达责任: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以及变更负责人的,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落实公证机构监管制度,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公证机构设立条件批准设立的。 2.违反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 3.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其他类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省司法厅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五条 |
1.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并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的,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送达责任:对核准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对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核准变更的。 2.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其他类 |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
省司法厅 |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14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 |
1.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送达责任:对同意换(补)执业证书的,制作执业证书并送达。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索取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其他类 |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
省财政厅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 |
1.备案责任: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2.公开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事项予以公开。 3.告知责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其他类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备案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1.备案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 2.公告责任: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应当将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3.公示责任: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变更、注销等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其他类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省财政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第三条、第六条 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全文 4.《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全文 |
1.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要求。 2.审核责任:对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核同意后,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3.决定责任:会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幅度。 4.监督检查:加强对养殖用海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此项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建议删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1 |
其他类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
省财政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0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2.《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1.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要求。 2.审核责任:对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核同意后,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3.决定责任:会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幅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2 |
其他类 |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
省财政厅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 |
1.备案责任: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2.公开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事项予以公开。 3.告知责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3 |
其他类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备案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1.备案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 2.公告责任: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应当将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3.公示责任: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变更、注销等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4 |
其他类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省财政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第三条、第六条 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全文 4.《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全文 |
1.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要求。 2.审核责任:对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核同意后,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3.决定责任:会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幅度。 4.监督检查:加强对养殖用海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此项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建议删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5 |
其他类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
省财政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0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2.《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1.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要求。 2.审核责任:对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核同意后,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3.决定责任:会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幅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6 |
其他类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省自然资源厅 |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三条、第四条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二十一条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第四条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75号),第三(三)2条 6.《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1号)第九条 7.《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六条 8.《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批复。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其他类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省自然资源厅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2.《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2012年1月1日施行)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审批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3.备案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后,给予备案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8 |
其他类 |
测绘作业证件审核发放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2.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审批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3.发放责任:作出同意决定后,制发《测绘作业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其他类 |
建设项目用海预审 |
省自然资源厅 |
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加快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19〕1号)全文。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全文 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四、五、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4.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产业政策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预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预审或者不同意预审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海预审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预审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预审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预审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预审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0 |
其他类 |
地图样图备案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十五条 |
1.审查责任:审查送交备案的地图样图与审核批准的地图是否一致,不一致时不得备案。 2.出具凭证责任: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备案凭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审查责任的。 2.为出具备案凭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1 |
其他类 |
互联网地图服务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备案 |
省自然资源厅 |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第5号)第二十八条 |
1.审查责任:审查送交备案的地图样图与审核批准的地图是否一致,不一致时不得备案。 2.出具凭证责任: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备案凭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审查责任的。 2.为出具备案凭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2 |
其他类 |
探矿权抵押登记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百零二条 2.《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调整审批权限:将矿产开发项目的矿业权许可等审批权限依法调整至省级主管部门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75号)全文 |
1.受理责任: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设立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4.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3 |
其他类 |
采矿权抵押登记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百二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 2.《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调整审批权限:将矿产开发项目的矿业权许可等审批权限依法调整至省级主管部门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75号)全文 |
1.受理责任: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设立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4.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4 |
其他类 |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三项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第一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实施该事项所依据文件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同意的,制发送达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文件。不同意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处置土地资产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准予处置土地资产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5 |
其他类 |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1.《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1号)第九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六条 3.《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十三条 |
1.受理责任:方案评审申请后,负责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2.审查责任: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3.决定责任: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通过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通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6 |
其他类 |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备案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2.《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国测法发〔2016〕4号,2016年4月9日施行)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审批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3.备案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后,给予备案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7 |
其他类 |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 用验收 |
省自然资源厅 |
1.《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验收管理办法和验收技术规范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验收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决定,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验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验收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合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验收合格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8 |
其他类 |
重要地理信息审核公布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接受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议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建议材料进行审查。 3.审核责任:属于我省审核权限的,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4.转报责任。属于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提出意见并转报自然资源部。 5.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告知送达建议人。 6.发布责任:属于我省管理权限的,调查核实后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接受建议人建议材料的。 2.未履行审查责任的。 3.不科学、合理审核建议人材料的。 4.不按权限向国务院主管部门转报的。 5.不向建议人送达告知审核结果的。 6.不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9 |
其他类 |
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查 |
省自然资源厅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的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压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压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同意压覆的制发送达同意压覆的复函,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在建设单位征用土地申请审批环节进行审查是否已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及具有同意压矿审查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0 |
其他类 |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审批 |
省林草局 |
1.《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2.《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第三条主要职责(六)。 |
1.受理责任:完善审核标准和转报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标准、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受理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上报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审批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总体规划审批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不同意的退各市重新编制或修改后再予审核。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监督风景名胜区按规划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予审批通过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予以审批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标准或程序的。 4.在规划审核转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收到损害的。 5.在规划审核转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71 |
其他类 |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 |
省林草局 |
1.《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2.《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第三条主要职责(六)。 |
1.受理责任:完善审查标准。主动公示设立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受理市、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考察。组织论证,专家评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审查意见,按时办结。 4.报批责任:将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监督风景名胜区2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监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审查通过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标准或程序的。 4.在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 5.在审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72 |
其他类 |
建立国家地质公园的初审转报 |
省林草局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八条、第十条。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公园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第一条第三款。 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第三条主要职责(六)。 |
1.受理责任:完善审查标准。主动公示设立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受理市、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确定推荐名单。 4.转报责任:根据推荐名单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申报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国务院批准公布后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核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标准或程序的。 4.在初审转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地址遗迹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5.在初审转报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73 |
其他类 |
省级地质公园资格授予审查 |
省林草局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条第三款。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3〕79号)全文。 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第三条主要职责(六)。 |
1.受理责任:完善审查标准。主动公示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和申报时间等。受理市、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申报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3.评审责任:省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审阅申报材料、观看影像资料、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及当地政府负责人承诺发言,进行打分,提出拟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的意见,向省地质遗迹保护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报告。 4.决定责任:省地质遗迹保护领导小组审议评审报告,做出是否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的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监督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在取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后3年内编制总体规划,并按规划要求按期完成地质公园建设,未完成建设的取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资格授予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资格授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标准或程序的。 4.在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地址遗迹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5.在审核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74 |
其他类 |
省级地质公园批准命名审查 |
省林草局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条。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3〕79号)全文。 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完善审查标准。主动公示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等。受理市、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省级地质公园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审核验收,提出考察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组考察意见,做出是否命名为省级地质公园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对省级地质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命名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命名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标准或程序的。 4.在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地址遗迹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5.在审核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75 |
其他类 |
引进其他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备案 |
省林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 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44号令)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备案条件,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送达备案决定,公告备案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建立备案档案。对备案的林木良种引进推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2.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审核备案或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予以审核备案的。 3.未严格审查备案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76 |
其他类 |
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省林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 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完善审核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经营方案编制标准、内容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受理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上报的森林经营方案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森林经营方案和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组织评审,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森林经营方案的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批准后后出具审批文件。不批准的退回重新编制或修改后再予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监督国有林场严格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经营、建设和保护活动,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森林经营方案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的森林经营方案审批通过的。 3.未严格审查森林经营方案,造成国有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较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标准或程序的。 5.在总体规划审核转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总体规划审核转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77 |
其他类 |
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搬迁检查验收 |
省生态环境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告知办理结果;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8 |
其他类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的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开事项《服务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必要的示例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办事流程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3.发现未按照规定备案不予查处的。 |
|
79 |
其他类 |
对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的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开事项《服务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必要的示例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办事流程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3.发现未按照规定备案不予查处的。 |
|
80 |
其他类 |
对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的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开事项《服务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必要的示例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办事流程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3.发现未按照规定备案不予查处的。 |
|
81 |
其他类 |
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的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2月1日实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开事项《服务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必要的示例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办事流程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3.发现未按照规定备案不予查处的。 |
|
82 |
其他类 |
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开事项《服务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必要的示例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监测报告数据等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件流程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服务指南》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货包辐射监测结果超标的情况予以备案的。 3.对I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货包辐射监测结果合格的情况不予备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3 |
其他类 |
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名单确认及验收结果公布 |
省生态环境厅 |
1.《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第九条、第十条 2.《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开事项《服务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必要的示例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名单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决定通过当面、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服务指南》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申报人作出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申报人作出不予确认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4 |
其他类 |
关闭尾矿设施验收 |
省生态环境厅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10月1日实施,2010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开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必要的示例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审核项目尾矿库生态恢复治理工程落实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审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 3.审定责任:作出予以验收或不予验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关闭尾矿设施申请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关闭尾矿设施申请作出批准的行政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关闭尾矿设施申请作出不予许可通过验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验收的。 4.违法法定程序予以验收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办理环评文件审批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5 |
其他类 |
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
省生态环境厅 |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开事项《服务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必要的示例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以文件批复、函复的方式作出。 4.送达责任:行政决定通过当面、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服务指南》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申报人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申报人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6 |
其他类 |
出具排污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 |
省生态环境厅 |
《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4月14日实施)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开事项《服务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必要的示例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决定,以文件批复、函复的方式作出。 4.送达责任:行政决定通过当面、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服务指南》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申报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申报人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7 |
其他类 |
河北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 |
省生态环境厅 |
1.《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2020年6月实施)第八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的减排清单。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及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违规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或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3.评定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故意提高、降低企业评定相应级别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8 |
其他类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省生态环境厅 |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月9日实施)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3.发现未按照规定备案不予查处的。 |
|
89 |
其他类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条。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条件要求,对估价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公开责任:准予备案的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管理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估价机构备案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0 |
其他类 |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届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公布,2008年3月15日施行)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注册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1 |
其他类 |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核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公布,2013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条件依法审查企业所报送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2 |
其他类 |
省外建筑企业进冀信息报送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三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审查企业所报送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3 |
其他类 |
省外监理企业进冀信息报送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三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审查企业所报送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4 |
其他类 |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冀信息报送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三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审查企业所报送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5 |
其他类 |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84号)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签注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签注完成,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签注条件不予签注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签注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签注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签注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签注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签注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6 |
其他类 |
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十三条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验收合格,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验收条件不予验收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验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验收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验收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验收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7 |
其他类 |
高速公路初步设计行业(预审)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2.《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业审查意见决定。 4.报送责任: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将行业审查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深度要求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对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审查不严格,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审查咨询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8 |
其他类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该备案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转报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转报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9 |
其他类 |
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航道工程初步设计的转报 |
省交通运输厅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该转报不予转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转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转报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转报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转报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0 |
其他类 |
省交通运输厅投资的汽车客货运站场初步设计的行业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业审查意见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审查不予受理的。 2.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深度要求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对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审查不严格,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审查咨询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01 |
其他类 |
交通运输部许可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初审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7号)第八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业审查意见决定(未通过初审应当告知理由)。 4.报送责任:按资质审批权限将行业审查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初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深度要求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查咨询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2 |
其他类 |
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初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八条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业审查意见决定。 4.报送责任: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将行业审查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初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深度要求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对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审查不严格,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审查咨询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3 |
其他类 |
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年11号令)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该备案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转报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转报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4 |
其他类 |
水运建设工程资格审查结果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年11号令)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该备案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转报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转报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5 |
其他类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发证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8年主席令第13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十四条 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人员组织上线考试。 3.决定责任:对通过考试的发放电子版合格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发证申请不予发证的。 2.不按规定登记,办理的。 3.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办理时间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6 |
其他类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5项 |
1.审核责任:对提出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2.告知责任: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需要的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 4.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备案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7 |
其他类 |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
省水利厅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第六条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第511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表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的。 2.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8 |
其他类 |
地方审批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
省水利厅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行业审查意见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水利厅对项目(含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省管灌区项目、小型水电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
109 |
其他类 |
水利勘测设计资质审查 |
省水利厅 |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四条第二款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需水利部门审核的事项进行审核。 2.反馈责任:及时将审核情况反馈住建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开展水利勘测设计资质审查的。 2.在水利勘测设计资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水利勘测设计资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水利厅对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将意见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履行资质管理程序 |
110 |
其他类 |
应急取(排)水管理 |
省水利厅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四条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2017年修改)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应急取(排)水意见,组织现场勘验。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研究作出同意(不同意)应急取(排)水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应急取(排)水申请作出决定后,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通过的不予通过,或者对不应通过的予以通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1 |
其他类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和竣工验收 |
省水利厅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竣工验收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通过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验收委员会同意验收的制发送达竣工验收鉴定书,按规定信息公开,将档案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项目验收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进行项目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2 |
其他类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
省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38条 |
1.报备责任:接受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出具报备回执。 2.信息公开责任:及时通过河北水利网公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情况。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3 |
其他类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
1.建设责任:组织市县做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工作。 2.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4 |
其他类 |
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 |
省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16年7月修订)第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9月省人大颁布,2010年7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1.审核责任:按照省政府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方提出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案进行核实。 2.决定责任:配合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和预算级次下达补偿资金。 3.事后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地方提出的补偿方案不予核实的。 2.违反规定下达补偿资金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5 |
其他类 |
水利科技成果验收 |
省水利厅 |
《河北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科计〔2009〕5号)全文 |
1.受理责任:按照《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告知验收所需材料和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验收责任:按照科研项目立项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水利科研与推广项目验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河北水利网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验收的项目准予验收的。 3.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的。 4.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的。 5.受理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6 |
其他类 |
水利科研与推广项目立项 |
省水利厅 |
《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8〕92号)(五) |
1.受理责任:印发立项通知,明确提交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科研项目立项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水利科研与推广项目立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印发立项通知,在河北水利网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准予立项的。 3.对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的。 4.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的。 5.受理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7 |
其他类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主席令第16号,2004年11月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通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确认受理或不予受理。 2.鉴定责任: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鉴定人员对申请产品进行试验鉴定,试验鉴定通过的,按规定发放试验鉴定证书。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试验鉴定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试验鉴定的,颁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上传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资料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试验鉴定义务,对应当予以通过的不予通过,或者对不应通过的予以通过。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农机产品质量安全,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试验鉴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8 |
其他类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备案 |
省农业农村厅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1998年1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条 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政府令[2009]第3号,2009年3月1日实施,2016年6月14日修正)第四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条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备案的决定或者确认不符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确认不符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将是否确认备案送达当时人。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其严格落实有关操作规程,确保其落实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不予确认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确认备案。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确认备案。 3.违反法定程序确认备案。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9 |
其他类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初审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19年4月25日修订)第四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组织现场核查、专家品鉴,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审批,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初审工作中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 3.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0 |
其他类 |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初审 |
省农业农村厅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19年4月25日实施)第五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程序对企业申请组织现场检查,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审批,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绿色食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初审合格决定的。 3.在初审工作中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 4.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1 |
其他类 |
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转报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07〕3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应于每次鉴定前30日发布公告。组织报名。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成绩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 2.审查责任:鉴定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适合参加该批次技能鉴定的决定。法定告知(确认不符合条件者)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工作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主管部门取消有关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 2.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工作守则开展的技能鉴定进行数据上报的。 3.在鉴定结束后未在有效期内将《上报成绩数据》等有关资料报送部农机指导站的。 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向部农机指导站部农机指导站提供真实情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2 |
其他类 |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年度审验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水生野生动物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年度审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或个人违法经营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年度审验、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3 |
其他类 |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核转报 |
省农业农村厅 |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第27号令,根据2020年2月10农业农村部第2号令修正)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所辖区域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渔船的远洋渔业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查和远洋渔业项目进行确认并书面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企业在批准范围之外推广未经审定品种(配套系)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4 |
其他类 |
农作物种质资源(含食用菌菌种)国际交流的审核 |
省农业农村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国家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一条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30号令)第二十七条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第62号令)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办法,对书面材料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必要的进行实质性审核。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批准的,上报农业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批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5 |
其他类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 |
省商务厅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 |
1.备案责任: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2.保密责任:为备案企业提交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保守商业秘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变相收取费用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26 |
其他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
省商务厅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一项 |
1.备案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2.监管责任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27 |
其他类 |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
省商务厅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九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备案责任: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28 |
其他类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7项 2.《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初核转报责任: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企业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29 |
其他类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网点核查、备案及转报 |
省商务厅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核查备案责任:对直销企业在本省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0 |
其他类 |
中华老字号企业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商改发〔2006〕171号)第六条 |
1.初审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2.转报责任: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1 |
其他类 |
d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初审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第九条第二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核实转报责任: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2 |
其他类 |
限制类货物出口许可证发放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三十六条 2.《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发证责任: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及商务部授权范围内发放限制货物出口许可证(部分产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部分产品 |
133 |
其他类 |
限制出口货物配额管理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5号修订)第十九条 2.《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2号)第十四条 |
1.审核转报责任: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商务部的要求,上报商务部 2.配额分配责任:在商务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配额分配违反《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规定或国家关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指定经营管理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4 |
其他类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十一条 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第十一条 3.《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核实转报责任:对进口单位通过网上或书面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后报商务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5 |
其他类 |
进口关税配额审核转报(羊毛、毛条、食糖、化肥) |
省商务厅 |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1号修改)第八条 2.《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第六条 |
1.转报责任:受商务部委托接收申请、受理,汇总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 2.发证责任:受商务部委托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6 |
其他类 |
省内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79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第三部分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号)全文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第20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初审转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商务部的要求上报商务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7 |
其他类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核转报 |
省商务厅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转报责任: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8 |
其他类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省商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4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符合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2.备案责任: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变相收取费用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9 |
其他类 |
5A级景区初审推荐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5A景区初审推荐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5A景区初审推荐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定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0 |
其他类 |
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5 81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定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1 |
其他类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5〕81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定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2 |
其他类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初审转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初审转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初审转报)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定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3 |
其他类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条第三款 2.《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进出境审核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申请予以受理并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条件的。 4.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腐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4 |
其他类 |
社会艺术考级备案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 第二十一条 |
1.审查责任:网上备案材料审核。 2.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超出批准范围的开考专业等现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在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中滥用职权侵犯考级机构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备案后对相关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5 |
其他类 |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检、变更、注销 |
省文物局 |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20号,2016年10月20日施行,2020年4月30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年检合格或同意变更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年检合格、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变更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发还年审合格的副本原件或颁发送达变更后的《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经营状况监测,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按抽查比例对文物拍卖会进行监拍,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加强社会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年检、变更、注销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年检、变更、注销,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6 |
其他类 |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省文物局 |
1.《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2015年3月20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物博发〔2015〕5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看,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达备案决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督促、考核、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备案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备案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备案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7 |
其他类 |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年报、变更、注销 |
省文物局 |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2014年8月1日施行,2020年4月30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变更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颁发送达变更后的《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经营状况监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加强社会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变更、注销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变更、注销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变更、注销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变更、注销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变更、注销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变更、注销,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8 |
其他类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年检、变更和注销 |
省文物局 |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年检、变更、注销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对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对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行为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经依法组织听证,吊销资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年检、变更、注销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年检、变更、注销,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权限: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变更(勘察设计资质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监理资质乙、丙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年检(勘察设计资质甲、乙、丙级,施工资质一、二、三级,监理资质甲、乙、丙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注销(勘察设计资质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监理资质乙、丙级) |
149 |
其他类 |
文物进境展览备案 |
省文物局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博函〔2017〕1893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法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在备案表盖章。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同意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备案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0 |
其他类 |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
省文物局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2015年3月20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或者现场陈列展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达备案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备案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备案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备案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1 |
其他类 |
艾滋病实验室验收 |
省卫生健康委 |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三章第九条 |
1.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组按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进行验收。 2.公布责任: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情况对外公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予以验收通过的。 2.对验收通过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不在网站公开的。 |
|
152 |
其他类 |
对第一、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
省卫生健康委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864号)全文 |
1.审查责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 2.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消毒产品不予备案。 2.对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予以备案。 3.在相关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3 |
其他类 |
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
省卫生健康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十四条 3.《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冀卫规〔2017〕6号)全文 |
1.审查责任:对企业标准是否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审查。 2.公布责任: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在网站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备案流程进行解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予以审查通过并进行备案的。 2.对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在网站公开的。 3.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不进行指导、解答的。 |
|
154 |
其他类 |
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 |
省卫生健康委 |
1.《关于做好下放河北省卫生乡镇与卫生村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冀爱卫〔2015〕1号)第二部分 2.《河北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与管理办法》(冀爱卫〔2018〕4号)第三部分、第四部分 |
1.受理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组织有关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评审后提出意见,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不通过(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重大传染病爆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环保事件等问题的,由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将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其省级卫生称号。 2.对省级卫生乡镇(县城)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 |
|
155 |
其他类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
省卫生健康委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放射诊疗许可证》上标注校验标记。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校验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损失的。 4.在校验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校验工作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6 |
其他类 |
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
省卫生健康委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放射诊疗许可证》上标注校验标记。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校验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损失的。 4.在校验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校验工作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7 |
其他类 |
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2006年11月28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布,政联〔2006〕11号) |
1.受理责任: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送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并提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的离休退休审批报告表、最后一次任免晋级报告表复印件及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2.审查责任:对安置去向审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决定责任:安置去向审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对退休干部、士官安置去向进行审定,住房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开具安置计划函,将安置计划下达各市。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接收安置条件、材料完整的军休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审定、接收。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应审定、接收的予以审定、接收。 3.负责安置去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负责安置去向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8 |
其他类 |
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河北省信访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年9月25日通过)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国家机关对属于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不予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2.办理责任: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复查复核责任: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4.送达责任:受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处理意见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复查、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不按规定办理,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2.推诿、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3.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4.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复查复核机关仍维持处理意见的。 5.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6.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7.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9.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指使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 10.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
159 |
其他类 |
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实施征用 |
省应急管理厅 |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2.《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3.《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4.《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七条。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十五条。 |
1.依法依规实施征用,并进行补偿。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实施征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3.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0 |
其他类 |
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
省应急管理厅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1.主动公示省级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信息,便于相关组织及单位阅取。 2.依法依规对省级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实施备案。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本地区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职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开展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备案受理工作。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1 |
其他类 |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
省应急管理厅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
1.主动公示省级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信息,便于相关组织及单位阅取。 2.依法依规对省级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本地区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职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开展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受理工作。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2 |
其他类 |
财政审计监督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6.《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3 |
其他类 |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4 |
其他类 |
行政事业审计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5 |
其他类 |
企业审计监督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6 |
其他类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条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7 |
其他类 |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一条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8 |
其他类 |
外资审计监督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二条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9 |
其他类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全文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0 |
其他类 |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共中央公办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全文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1 |
其他类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2 |
其他类 |
专项审计调查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三条 |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3 |
其他类 |
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 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5.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4 |
其他类 |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权 |
省审计厅 |
1.《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 2.《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 |
1.督促整改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2.核查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整改结果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并对审计结论中的重要错误事项进行纠正,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5 |
其他类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6 |
其他类 |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
1.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7 |
其他类 |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
省审计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0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取得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强行要求银行机构进行查询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8 |
其他类 |
对全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
省审计厅 |
《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冀办发[2019]3号)全文 |
1.编制方案责任:在征求人社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工作,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审计主管部门初审。省审计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以省审计厅、省人社厅联合发文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表彰活动。 2.在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 3.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表彰活动。 4.在表彰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9 |
其他类 |
计量纠纷调解 |
省市场监管局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原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1987年10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 2.调解责任: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强迫当事方非自愿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制作调解书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0 |
其他类 |
河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
省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八条 、第二十九条 |
1.备案责任:对提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备案。 2.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 3.处罚责任: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行政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1 |
其他类 |
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
省市场监管局 |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第八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7年9月5日施行) 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
1.备案责任:对提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备案。 2.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 3.处罚责任: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行政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2 |
其他类 |
注册计量师管理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3.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2019年10月15日印发)全文 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64号,2013年6月6日施行)第三条 |
1.受理责任: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或作出确认。 3.决定责任: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证》 4.公示责任:注册机关在政务信息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通过确认的决定,或者超越职权通过确认的决定。 5.未依法公示注册信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3 |
其他类 |
国产保健食品产品备案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2.《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原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2号,2016年7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五条 |
1.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2.公示责任:完成备案工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局官网公布备案的国产保健食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在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3.未依法公示备案信息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4 |
其他类 |
企业备案 |
省市场监管局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
1.备案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备案。 2.公示责任: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在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3.未依法公示备案信息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5 |
其他类 |
专利代理师备案 |
省市场监管局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9年4月4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核实材料后,予以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公示备案信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6 |
其他类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初步审查 |
省市场监管局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2005年6月7日施行) 第四条、第十二条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原国家质检总局[2009]222号,2009年5月21日施行) 第四条、 第十一条 3.《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转报责任: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材料及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当场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公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通过确认的决定,或者超越职权通过确认的决定。 6未按规定转报受理的申请材料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7 |
其他类 |
对食品安全的抽样检验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9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 |
1.制定抽检计划(方案)责任: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3.依据有关规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4.涉及其他部门的不合格信息通报其他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制定抽检工作方案的。 2.未依法组织实施抽验检验的。 3.未依法公布监督抽验结果的。 4.未依法向其他部门通报不合格信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8 |
其他类 |
商标、专利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年3月1日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年4月1日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强迫当事方非自愿达成协议的。 3.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4.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5.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9 |
其他类 |
专利纠纷调解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2001年7月1日施行,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2.《河北省专利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强迫当事方非自愿达成协议的。 3.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4.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5.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0 |
其他类 |
特殊标志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
省市场监管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施行)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强迫当事方非自愿达成协议的。 3.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4.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5.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1 |
其他类 |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
省市场监管局 |
《奥林匹克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年2月4日施行,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强迫当事方非自愿达成协议的。 3.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4.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5.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2 |
其他类 |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调解 |
省市场监管局 |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 第二款(备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已被《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废止)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争议处理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均结案并告知双方,并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强迫当事方非自愿达成协议的。 3.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4.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5.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3 |
其他类 |
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纠纷调解 |
省市场监管局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6号,2010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争议处理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均结案并告知双方,并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强迫当事方非自愿达成协议的。 3.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4.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5.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4 |
其他类 |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争议调解 |
省市场监管局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7号,2006年7年1日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调解质量纠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强迫当事方非自愿达成协议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5 |
其他类 |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1994年1月1日施行,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二十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调解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结案并告知双方,并做好记录备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强迫当事方非自愿达成协议的。 3.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4.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5.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6 |
其他类 |
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调查 |
省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2.调查责任: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3.报告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4.移送责任: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的。 2.未依法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的。 3.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未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7 |
其他类 |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
省药品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2月27日施行)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医疗需要,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8 |
其他类 |
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
省药品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2月6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局向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医务人员发放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9 |
其他类 |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2月6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和使用的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签署备案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0 |
其他类 |
医疗机构制剂室备案事项 |
省药品监管局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机构制剂室备案的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签署备案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201 |
其他类 |
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 |
省药品监管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第一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出具证明文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2 |
其他类 |
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 |
省药品监管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附件《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出具证明文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3 |
其他类 |
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 |
省药品监管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第五部分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第二部分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出具批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4 |
其他类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修订,202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9号公布,2021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给备案凭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5 |
其他类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修订,202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9号公布,2021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
备案后审查及监管责任:备案人提交产品备案信息后,形式审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在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对于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产品取消备案;对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责令改正后再行公开。在备案资料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不涉及安全性问题的,责令企业改正;对于存在安全性问题或有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取消备案或移交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委托市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备案产品开展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的,未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或未说明理由的。 2.对备案信息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问题未依法处置的。 3.对备案产品的资料审查未在时限内完成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6 |
其他类 |
医疗机构制剂传统工艺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2017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制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第六部分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制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备案:复核备案规定的系统生成备案号及相关备案信息。不符合备案规定的系统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7 |
其他类 |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级实施的批复》(冀政字﹝2018﹞66号)第一部分 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部分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级实施的通知》(冀市监发﹝2018﹞46号)附件2《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局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11项 |
1.受理责任:对辖区内备案人提交的产品备案的信息进行确认。未发现问题的,在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2.审查责任: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在备案信息初审、复核、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3.事后管理责任:委托市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在备案后3个月内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未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或未说明理由。 2.对备案信息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问题未依法处置。 3.对备案产品的备案后监督检查未在时限内完成。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8 |
其他类 |
中药提取物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第七条 |
1.审查责任:根据中药提取物备案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签署备案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9 |
其他类 |
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20年7月1日施行)第七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备案:符合备案规定的系统生成备案号及相关备案信息。不符合备案规定的系统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0 |
其他类 |
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和区域仓储报告事项 |
省药品监管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第一条第六款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和区域仓储报告事项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公开责任:生产企业、疫苗品种、疫苗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委托配送和区域仓储合同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211 |
其他类 |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初审 |
省药品监管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第一条第二款 |
1.审查责任:依据分类目录等相关文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分类界定初审出具审核意见,确定类别或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2 |
其他类 |
医疗器械临床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第一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器械临床备案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签署备案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213 |
其他类 |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初审 |
省药品监管局 |
《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83号)附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第五条 |
1.审查责任:依据《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83号)附件第二条,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初审出具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4 |
其他类 |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 |
省药品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2017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发放批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215 |
其他类 |
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 |
省药品监管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94号)》附件《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第二条 |
1.审查责任:依据注册检验申请人的申请,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对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出具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6 |
其他类 |
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 |
省药品监管局 |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53号)附件《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办理的的不予办理,或者对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7 |
其他类 |
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申报审核 |
省广电局 |
《广电总局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0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批、备案权限,作出向总局审批或备案,省局审批或备案的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4.送达责任:总局或省局批复后,将批复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转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转报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备案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或谋取其他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8 |
其他类 |
入境参赛、展播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批准 |
省广电局 |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批、备案权限,作出向总局审批或备案,省局审批或备案的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4.送达责任:总局或省局批复后,将批复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实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9 |
其他类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网址网站依法变更备案 |
省广电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订)附件第304项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提出材料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的,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送达责任:及时告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转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转报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备案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或谋取其他权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0 |
其他类 |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完成剧初审 |
省广电局 |
1.《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发布,2016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全文 (2003年7月28 颁布)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由省局审查委员会审核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报审责任:根据审批权限,材料齐全,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并将总局意见,转达影视制作机构。 4.送达责任:向影视制作机构转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查通过后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审查通过的,书面说明原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国产电视剧行政许可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1 |
其他类 |
电视剧剧名、集数等情况变更申报审核(电视动画片) |
省广电局 |
1.《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发布,2016年5月4日修正)第十四条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2010年5月14日发布,2016年5月4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局审查委员会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准予许可的,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不予许可的,向影视制作机构转达总局书面修改意见或说明原因。修改完成后,可按程序重新申报。 4.送达责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国产电视剧行政许可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2 |
其他类 |
广播电视临时停播停传管理 |
省广电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四条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2021年3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批、备案权限,作出向总局审批或备案,省局审批或备案的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4.送达责任:总局或省局批复后,将批复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审批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3 |
其他类 |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试播批准 |
省广电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2021年3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批、备案权限,作出向总局审批或备案,省局审批或备案的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4.送达责任:总局或省局批复后,将批复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审批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4 |
其他类 |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不含港澳台) |
省广电局 |
广电总局《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局宣传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准予批复的,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不予批复的,向广播电视制作机构说明原因。 4.送达责任:及时告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事项,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的。 3.违反程序做出批复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5 |
其他类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省体育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施行)第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完成)。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4.送达阶段责任:报分管领导实质审查,通过确认的,出具同意筹备批件,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提交办理,不合格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成立、变更、注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决定的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26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从业企业许可资质备案 |
省人防办 |
1.《国家人防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人防〔2017〕271 号)第三部分 2.《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七条 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受理网上提交开展业务前备案表。 2.审核责任:网上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资质。 3.复核责任:防护建设管理处处务会复核决定。 4.公示责任:网上目录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申请备案不予受理的。 2.对企业提交信息和资质不予审核、对企业备案设置条件等障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7 |
其他类 |
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格审查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2018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第(一)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书面材料后,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3.报送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规定办理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 4.有贪污、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8 |
其他类 |
地方金融组织重大事项备案 |
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2.《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4.《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 ,2018年5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46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书面材料后,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规定办理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 4.有贪污、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定义及权责按照《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229 |
其他类 |
典当行年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8号令)第五十六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五章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 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第(十九)项 |
1.通知阶段责任:根据上级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及时向各地下发开展年审的通知,督促各地按照要求开展对典当行的年审初审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各地上报的典当行年审初审意见,对典当行重要事项进行审核,确定年审结果。其中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3.公告阶段责任:按照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年审结果,其中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 4.报告阶段责任:按照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年审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相关条件年审未通过。不符合相关条件年审通过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年审中失职、渎职的。 4.有贪污、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0 |
其他类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选拔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四、(五) 2.《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四、(二)(四) 3.《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三、(三)(四)(五)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核责任: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评议,确定初步名单。 3.决定责任: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涉密人员除外),报省政府审批确定,并按程序上报人社部审批。 4.送达责任:按照国务院审批后的结果,及时向社会正式公布,并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特殊津贴人选进行考核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予以受理的。 3.未按照程序,会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评委会对人选进行推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即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特殊津贴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
231 |
其他类 |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评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一 2.《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0号)第五条第二款(二)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核责任:组织专家召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将评审结果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务会审定。 4.公示责任:将评审通过名单在厅网公示(涉密除外)。 5.送达责任:及时将文件送达批准单位。 6.事后监管责任: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估。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未按照程序,组织专家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即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
232 |
其他类 |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审核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第六条、第七条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2006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核审批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招聘计划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条件或程序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3 |
其他类 |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站分站设站项目评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三、(四) 3.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2017年3月13日施行)第一条“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0号)第五条第二款(二)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核责任:组织专家召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将评审结果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务会审定。 4.公示责任:将评审通过名单在厅网公示(涉密除外)。 5.送达责任:及时将文件送达批准单位。 6.事后监管责任: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估。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未按照程序,组织专家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即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博士后工作站建站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
234 |
其他类 |
批准组建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职称评审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2019年9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2.《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 3.《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第三条1。 |
1.受理责任:专业主管部门提交开评报告,省职改办岗位责任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审核责任:材料齐全的随机抽取评委,提出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意见。 3.决定责任:将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意见按程序报批。 4.送达责任:起草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并及时送达批准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条件或程序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5 |
其他类 |
省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招聘计划审核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2006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第六条、第七条 3.《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二、(二) 4.《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6号)六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3.决定责任: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任。 4.事后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审核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审批条件。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6 |
其他类 |
人员调配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06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3.《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4.《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调发〔1992〕17号)第十条 6.《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冀办发〔2014〕4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接受人员调配审批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拟定确认函报请领导审批。 4.送达责任:印制文件发送有关单位,依申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调配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调配条件。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7 |
其他类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1996年9月1日施行)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工人考核条例的批复》(国函〔1990〕52号)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4.送达责任:根据办理方式现场或线上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准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8 |
其他类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2.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9 |
其他类 |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四、(五) 2.《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全文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字〔2020〕10号)全文 |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各市各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核责任: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分类评议,确定初步名单。 3.决定责任:对评委会评选出的人员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公示无异议,呈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呈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4.公示责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厅网公示(涉密人员除外)。 5.送达责任:按照省政府审批后的结果,及时向社会正式公布,并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件。 6.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河北省特殊津贴人选进行考核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各市各部门按分配名额内,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予以受理的。 3.违规抽取专家,向专家传递申请单位导向性信息的。 4.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即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
240 |
其他类 |
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7月1日施行)第七条 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6]7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7]76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1 |
其他类 |
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7]76号)第八条 2.《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2010]57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核准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核准材料,符合核准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核准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核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条件。 4.在核准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2 |
其他类 |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2006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2.《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第一条 3.《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9号)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3 |
其他类 |
省直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200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2.《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批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审批材料,符合审批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审批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在审批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4 |
其他类 |
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考核、处分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第二十六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2012年9月2日施行)第二十三条(二)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5 |
其他类 |
被征地农民农社会保障审核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2019〕9号)第六条(十六) 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市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初审意见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要求的,初审、复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做出予以审核认定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认定。 4.送达责任:由市或县人社部门指定专人取回审核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条件。 4.在审批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6 |
其他类 |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2.《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2017年3月1日施行)第六条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7 |
其他类 |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2017年3月1日施行)第六条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8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8 |
其他类 |
省属企业、中央驻冀企业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十七) 2.《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条)第二条(一) |
1.受理责任:明确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同意接收。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对材料尚需完善、有关手续尚需补办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9 |
其他类 |
全省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职称评审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2019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2.《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接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备案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拟定备案确认函报请领导审批。 4.送达责任:印制文件发送有关单位,依申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0 |
其他类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2017年4月1日施行)第五条 |
1.违纪处理责任: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 2.告知责任: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复核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送达责任: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3.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4.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5.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1 |
其他类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接受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设立备案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拟定备案确认函报请领导审批。 4.送达责任:印制文件发送有关单位,依申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2 |
其他类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第一项 |
1.受理责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拟定备案确认函报请领导审批。 4.送达责任:印制文件发送有关单位,依申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3 |
其他类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2012年9月2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明确申诉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 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3.裁决责任: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受理申诉、再申诉单位或者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4.送达责任: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的; 2.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程序的; 3.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决定的; 4.未履行送达程序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4 |
其他类 |
集体协商协调处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2017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协调处理责任: 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的理由。 4.送达责任:协议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5.监督责任:应当监督《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的; 4.未履行送达程序的; 5.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5 |
其他类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3号,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八条 |
1.受理责任:接受备案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拟定备案确认函报请领导审批。 4.送达责任:印制文件发送有关单位,依申请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或材料不够齐全的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条件。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6 |
其他类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宣布无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2017年4月1日施行)第十条 |
1.处理责任:对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处理。 2.告知责任: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复核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送达责任: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认真履行告知程序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应当宣布证书或者成绩无效,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4.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