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河北省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6个,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22个、直属机构8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纳入所属部门编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品监管局单独编制。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后及时衔接调整。
行政裁决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裁决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等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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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等)和有关证据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应当受理的依法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必要时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裁决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说明处理结论、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执行责任: 生效的法律调解书和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2.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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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裁决 |
探矿权争议裁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2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2.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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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裁决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省自然资源厅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9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2.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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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裁决 |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 |
省自然资源厅 |
《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第31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等)和有关证据材料。对申请人提出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进行审查,对应当受理的依法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海域使用权争议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自然资源(海洋)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必要时对有争议的海域进行实地调查和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3.裁决责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说明处理结果、处理意见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生效的调解书是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2.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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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裁决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省自然资源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的现状、事由、协商意见等)和有关证据材料。 2.审理责任: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林权处理机构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调解责任: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裁决责任: 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说明处理意见、争议的事由、认定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2.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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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专家会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厉害关系人意见,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领导。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行政裁决决定,制作行政裁决文书。 4.送达责任:将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通过河北水利网进行信息公开。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裁决决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裁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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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省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四十六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专家会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厉害关系人意见,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领导。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行政裁决决定,制作行政裁决文书。 4.送达责任:将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通过河北水利网进行信息公开。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裁决决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裁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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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9月1日施行,2017年2月21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如需备案的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省中医药局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10 |
行政裁决 |
名称争议的裁决 |
省市场监管局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号,1991年9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9日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2000年1月1日施行,2004年6月14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对企业提出的名称争议处理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裁决、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3.裁决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请求不予受理的。 2.缺乏正当理由,逾期审理企业名称争议。 3.违反程序要求,未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案件争议情况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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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裁决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年2月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施行,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原国家计量局1987.10.12发布,1987年10月12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计量纠纷仲裁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并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3.裁决责任:审核仲裁检定结果,并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4.执行责任:仲裁生效后,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请求不予受理的。 2.缺乏正当理由,逾期向当事方发布通知的。 3.未依法审核仲裁检定结果并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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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裁决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省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1985年4月1日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2001年7月1日施行,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 3.《河北省专利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对专利所有权人提出侵权纠纷裁决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2.审理责任: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裁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作出裁决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