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河北省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6个,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22个、直属机构8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纳入所属部门编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品监管局单独编制。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后及时衔接调整。
行政奖励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
省教育厅 |
1.《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第五条。 2.《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3月16日国家教委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十六条。 |
1.审查责任:评选结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授予。 2.认定责任:对符合评定标准获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3.审查表彰责任:对符合评定标准获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文件要求,对评选结果违规核准授予的。 2.未按评定标准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认定,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情形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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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教学成果奖 |
省教育厅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公布)全文 |
1.受理责任:设立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 2.审查责任: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授予。 3.认定责任:对符合教学成果奖评定标准获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4.推荐责任: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5.组织责任:设立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 6.审查表彰责任:对符合教学成果奖评定标准获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定标准要求,违规核准授予省级教学成果奖的。 2.不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定标准要求,违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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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八条 |
1.方案公开责任:及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报请上级部门审定,并进行公示。 4.决定公开责任:对最终表彰决定进行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申请条件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表彰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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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慈善表彰 |
省民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一条 |
1.方案公开责任:及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报请上级部门审定,并进行公示。 4.决定公开责任:对最终表彰决定进行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申请条件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表彰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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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奖励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省司法厅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条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 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公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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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省司法厅 |
1.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2.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 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公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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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奖励 |
河北省自然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
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第七条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冀办发〔2019〕3号)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省人社厅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研究决定,以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通知。 2.按照通知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实施推荐、审核、公示等工作。 3.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进行表彰。 |
8 |
行政奖励 |
授予河北省绿化奖章 |
省林草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2.《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2012〕45号)省级以下评比表彰项目表第80项。 4.《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变更的函》第一条。 5.《河北省绿化奖章评选奖励办法》(冀绿字〔2011〕6号)全文。 |
1.制定方案责任:依据河北省绿化奖章评选奖励办法制定表彰实施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绿化委员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以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林草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 |
9 |
行政奖励 |
河北省自然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
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第七条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冀办发〔2019〕3号)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省人社厅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研究决定,以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通知。 2.按照通知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实施推荐、审核、公示等工作。 3.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进行表彰。 |
10 |
行政奖励 |
授予河北省绿化奖章 |
省林草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2.《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2012〕45号)省级以下评比表彰项目表第80项。 4.《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变更的函》第一条。 5.《河北省绿化奖章评选奖励办法》(冀绿字〔2011〕6号)全文。 |
1.制定方案责任:依据河北省绿化奖章评选奖励办法制定表彰实施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绿化委员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以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林草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 |
11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
省生态环境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十一条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实施)第九条 5.《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实施)第八条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4月1日实施)第八条 7.《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 |
1.转办及保密责任:对举报人反映的环境污染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转办查处,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2.报告反馈责任:查处单位、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后,将查处情况报告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材料,反馈信访处。 3.审核责任:信访处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发放举报奖励的案件及拟发放的奖励金额。 4.审批发放责任:信访处将拟发放举报奖励的案件及拟发放的奖励金额情况按照财务规定报厅领导审批,并向厅财务部门提供举报人有关领奖必要信息。厅财务部门以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泄漏举报人信息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或不按照财务规定发放举报奖励的。 3.生态环境部门、个人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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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奖励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公布,2001年11月29日施行)第十六条。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制定表彰方案或办法不合理、不科学的。 2.故意为难申报单位并分多次告知补充材料的。 3.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的。 4.对不按程序和规定时间予以公开公示的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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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奖励 |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表彰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计划的函》(冀评组办函〔2019〕18号)全文。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得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结合我省年度工作任务,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公示。 4.授予称号责任: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城市(县城)和项目,由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授予相应称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2.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授予称号公布,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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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奖励 |
授予全省建设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绿色建筑创新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六条第三款 2.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计划的函》(冀评组办函〔2019〕18号)全文。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制定表彰方案或办法不合理、不科学的。 2.故意为难申报单位并分多次告知补充材料的。 3.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的。 4.对不按程序和规定时间予以公开公示的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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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奖励 |
授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计划的函》(冀评组办函〔2019〕18号)全文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省政府、住建部有关要求,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厅党组研究,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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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
1.审核责任: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并提请河北省航道事务中心领导研究审定。 2.表彰责任:以河北省航道事务中心名义奖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奖励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奖励,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行政奖励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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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奖励 |
全省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
省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九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五、全力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一) 7.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8.《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报》(冀办字〔2012〕45号)事项目录表67项 9.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变更的函》全文。 10.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冀办发〔2019〕3号)全文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投诉举报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4.后续监管责任:加强对奖励后续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履行职责的。 2.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务和其他好处的。 3.工作中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表彰通报由省人社部门和水利部门联合印发,水利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
18 |
行政奖励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省药品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条 |
1.核实责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 2.奖励责任: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2.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3.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4.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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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奖励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省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2.《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表彰奖励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2.初审转报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体育总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推荐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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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奖励 |
对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处以及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省人防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3.《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十三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不予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有关举报未及时受理处理的。 2.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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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关于对河北省委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2〕30号)全文 2.《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2012〕45号)全文 3.《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89号)四、(三)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抽取专家,组成评审评委会,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以无记名票决方式产生拟认定人选。 3.决定责任: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表彰对象,报省政府审批确定。 4.公示责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厅网公示。 5.送达责任:以省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及时向社会正式公布。及时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件并发放表彰证书,商请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6.事后监督责任:配合省财政厅对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违规抽取专家,向专家传递申请单位导向性信息的。 4.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即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表彰奖励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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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3〕54号)第四条 2.中共河北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8项重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才办字〔2011〕1号)附件5《“技能大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三、(一)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及依据,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抽取专家,组成评审评委会,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以无记名票决方式产生拟认定人选。 3.决定责任: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表彰对象,报省政府审批确定。 4.公示责任: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厅网公示。 5.送达责任: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决定,及时向社会正式公布。及时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件并发放证书。 6.事后监督责任:配合省财政厅对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违规抽取专家,向专家传递申请单位导向性信息的。 4.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即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