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河北省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6个,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22个、直属机构8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纳入所属部门编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品监管局单独编制。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后及时衔接调整。
行政许可
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事项说明 | 办事指南地址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省级、市级、县级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条款号:第四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2018〕65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款。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号令,条款号:第四条。 8.《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5号令。 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 10.《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7号。 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3号,条款号:第三条。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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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据文号: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条款号:第三十条。 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依据文号: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 |
省发展改革委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3537cf9-bb62-4eba-b46c-67901209184a | |
3 | 节能审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依据文号: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条款号:第五条。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17〕37号,条款号:第四条。 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十四条。 |
省发展改革委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节能审查(省级)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27f29cd-01fd-48f7-974c-ec26ac84208a | |
4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文号: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依据文号: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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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据文号: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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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据文号: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f111270-667b-4126-acfe-eb22d8dae1b7 | |
7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条款号:第20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2〕52号,条款号:附件2第5项。 3.《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教外办学〔2015〕2号。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4ea6d1b-ad43-442c-86cc-8c61b2a0aa03 | |
8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据文号: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教育部令第11号,2015年11月10日修正,条款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8c55885-fc4d-443e-9d6d-9695f5aa9fba | |
9 |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省级 | 《地图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c462592-ed5b-4987-a86b-c68d887852c6 | |
10 | 教师资格认定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据文号:1993年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3.《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依据文号:冀教师〔2013〕9号。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教师资格认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ed22622-ecbf-4005-af0c-8acd2a4ae938 | |
11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50b7802-07fe-4d78-ade5-3317efed9d9d |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fbb2a17-502e-4ce7-9304-fde372701ba4 |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157d341-00d7-4b89-bc35-b9a615f91ef1 | ||||||||
12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1ee85b2-4711-4af2-ba1e-23ed12f4ba2a |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34bdce0-cb90-4aac-a285-c6649cee211e |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d391e31-06ab-4a61-b9fc-08784309128d | ||||||||
13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
省教育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设立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035fe0a-dece-4a37-9000-131369ff2dc6 | |
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变更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7232940-a711-49b8-a657-dd28779d48ac | ||||||||
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终止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fe4c5f1-f6a0-449d-8dcd-45d4384946d9 | ||||||||
14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省级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月31日国务院批准,2017年3月1日修订,条款号:第六条。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八条。 3.《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3年月25日原省科委发布,2018年月6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 4.《河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冀科财字〔2001〕1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省科技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申请和换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459db1f-3c6e-4765-b6da-79a9b1412e9d | |
15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依据文号: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443项。 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行政许可意见的函》,依据文号:审改办函〔2015〕95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外专发〔2017〕36号。 |
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C类)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8dd9df9-a455-4a46-af94-9387f7e26c39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A类、B类)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9992153-9d11-488e-9c11-0a463df1d63a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A类、B类)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eddb730-785b-4f08-a19e-18a1e8ab2240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C类)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635c539-ed4e-4974-8913-c99d37da8b79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C类)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936b559-36b3-42d3-a7c6-395e70fb0197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C类)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2d292e4-b6e4-47cc-95b4-21ef5a463db5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C类)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257ccbe-83bc-4aa4-9085-b7b254fabb0b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补办(A类、B类)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48f7596-f510-4a69-94f0-7ea654705e54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A类、B类)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c368192-a0d1-4c4c-a69c-e5d05dad0edb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A类、B类) | |||||||||
16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3d3e241-54d4-4c02-adc6-3aeb239446af | |
17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0b95b89-f6bb-4fad-b6ba-87c739c2a842 | |
18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5af59b9-458e-48c7-8cae-49b7c334635c | |
19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a4eeb48-3d10-428e-9e61-0830e64fe870 | |
20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省级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五条。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条款号:第三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民爆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84a605d-dc90-4d1f-8799-f03fbc7bf31c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d6b1e4d-0cae-47fc-af2d-1ac92b4c45df | ||||||||
2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级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九条。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8648fdc-db7d-4922-a805-c32be23737ac | |
民爆销售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00aeaf9-3b96-4b6c-95ea-35396f28b099 | ||||||||
22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 | 1.《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第十条、第十二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信息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f42a44b-5353-448c-b1f5-f26c3be5d86b |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ae08415-c04d-4632-879b-d7f847378697 |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补办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d8f135c-65e0-4370-b4b6-11fef5f74973 |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5ea25e9-0759-48a9-8879-bc79c1fdfee3 |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57e5e87-588f-4c50-bfa9-ef6d74aff134 | ||||||||
23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 省级 | 1.《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第十条、第十二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cbacf40-b8e6-4820-b739-ca9cbca0fe64 |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信息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3b1d164-18ad-434c-8645-b8917e9a1a2f |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574ef5f-5774-4d07-b96a-1d813d416f07 |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c724b0c-3d5b-4a68-86ae-e855e488b564 |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补办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a91f7d7-3be0-4200-b4f3-780ec4a6629b | ||||||||
24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2.《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条款号:D04019。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a1ed102-531a-4c62-b87d-8760214e7d5d |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5c387fc-2e2a-465a-a1b5-fce33bbecf11 |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b4ed115-3f9b-437e-be05-0563f6bf3502 |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9a1367a-b4f4-486c-bc3c-c1647185e265 | ||||||||
25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e4628bd-40a1-4d6d-8043-cb2ef41604dc | |
26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第51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5a3a30c-044d-4bec-84f9-cf782076c5a4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7eaef70-247e-433a-92d0-e0a201d1f017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4ba6b55-20a3-46bc-a8b9-5fa81128627e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af560d2-5fd4-4d09-aba9-9047f940daa4 |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675c59b-789e-4b3f-9ac2-8c5e681af02a | ||||||||
27 |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附件第158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356ace0-61e2-48a0-85e7-6dc22ed91825 | |
28 | 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第52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945b4ac-4969-4888-ba34-ff2688c6d7d4 | |
29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55e890e-f3b8-491c-8c1f-3f5a51f54a33 | |
30 | 稀土矿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省级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3号,条款号: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稀土矿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5771015-6d32-4a62-a8f1-4c64b9d4a0dd | |
31 | 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投资项目核准 | 省级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3号,条款号: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备注1。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投资项目核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f1cc866-d650-40e4-a521-307a5ff426a9 | |
32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f9e1539-c219-4e98-a92f-ecbb42ad5a24 | |
33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省级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14日修正,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第3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外资保安服务公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5140a9c-09f1-4375-80b7-c3766fbd356c | |
34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省级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14日修正,条款号:第十六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外资保安服务公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f36bf5b-c14a-433b-baba-cf9d0bca8900 | |
35 |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依据文号: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七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14869ae-5f80-4585-a9a5-19173b7e525d | |
36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依据文号: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9945c28-d24b-47ac-8c86-e6b8730d2f71 | |
37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省级、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依据文号: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f4ce57a-685e-49ff-a400-1e87ce26f612 | |
38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省级、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依据文号: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e0f818e-d4c4-4a0e-9458-132d2822a101 | |
39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依据文号: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238d3f3-4823-4735-b80e-ba544de68f7f | |
40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省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32项。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0d4220b-bdf3-4e38-a718-b44c012e3a98 | |
41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 省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7d1a84c-546b-4128-9015-438f58d2f879 | |
4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省级、市级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依据文号:(GA990-2012)。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5087f4e-e850-4bab-bf0c-1519cde44936 | |
43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4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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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18号,条款号: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8号,条款号:第七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9fda0a4-a098-46dd-8480-1dafb98fa59e | |
45 |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依据文号: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ee59509-6a19-4f15-af44-4308e18ebc08 | |
46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依据文号: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c2e4e49-c52b-4570-a7fb-11efd170a097 | |
4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省公安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
48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3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八条、第十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省民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7d592b1-7980-4a19-9def-719df158c433 |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3d5485c-8983-4528-8676-78ad271dfd57 | ||||||||
49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条、第十八条。 | 省民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cd076b1-9889-45d5-b0e9-902f734b4760 | |
5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3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八条、第十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省民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a49f65f-de47-4653-b998-49c0737f540e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b559351-6035-4506-b51e-b1155a0c4f6f | ||||||||
51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 | 省民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a56e073-cb8f-4d44-b8b1-b845e143d75b | |
52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3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八条、第十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省民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基金会成立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0cb538b-18f8-49e1-9f64-59170d93a93c |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5b7e6b4-10eb-436b-8876-75596403f9d6 | ||||||||
53 |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省级 | 《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六条、第十五条。 | 省民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43778ea-a7c9-45d9-a909-b7c140fa4a51 | |
54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地名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发〔1986〕11号2019年7月3日,《地名管理条例》列入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省民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9ba8a87-a0d9-4005-a617-bfc150fef9b9 | |
55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3号公布实施,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省民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849db46-5dd8-4e89-b04d-8da91a239177 | |
56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法律名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6年9月6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1e13394-7bbb-4663-9319-a5741ce4d3ca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1e26c1f-9ea1-4301-97dd-dca8f8c6a808 |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88230c3-a60f-437c-b161-3ebd34b668ef | ||||||||
57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第十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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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款号:附件第72项。 2.法律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11月21日司法部令第12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七条。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ffc6aac-3fcd-4bfb-80c7-5557d78c5f48 | |
59 | 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据文号: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条。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依据文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自1995年09月0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6dfb224-3015-4082-b920-7831f765f0ef | |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aefc493-1379-4b4d-92ad-ddbee5eb73dd | ||||||||
60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级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依据文号: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条款号:第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条款号:第五条、第八条。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ccdaf98-5937-48da-9f28-6703c2f78c47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c8fbcc7-3cac-4474-a69d-23d4beb0fd65 | ||||||||
61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省级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依据文号: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2.《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依据文号: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下放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权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司通〔2016〕43号,条款号:第二条。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761e77d-8ad3-4a01-9d02-32ab46228058 |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d1a993e-c441-42fc-a9ed-48f82d4e9215 | ||||||||
62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河北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 省级 |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27号,条款号:附件第6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河北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7b3a61e-03ce-451e-9e86-82be18200747 | |
63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审核 | 省级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6号,条款号:第六条。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ae25385-7f23-4fb0-8af1-4b7b0fb802d5 | |
64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 | 省级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8号,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7eec978-acde-40e0-894e-e6b20ac4619d | |
65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河北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省级 |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1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27号,条款号:附件第7项。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河北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6a791fc-8ce8-433b-9826-4171061754e4 | |
66 | 公证员任职审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依据文号: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2号公布,条款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省司法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证员任职审核(考核任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c781d54-1009-4dc5-801b-11c03745829b | |
公证员免职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0a71177-bb48-444d-b971-85c60bfae4ad | ||||||||
67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依据文号:1993年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条款号:附件第15项。 |
省财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bcb0938-7298-466d-91c0-60cd706e9f0b | |
68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依据文号:1993年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省财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f5f770c-ba1f-4b7c-86e0-d2109031068e |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63c7133-e9fc-4503-b4ad-f3a6f1170701 | ||||||||
69 | 注册会计师注册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依据文号:1993年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条款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省财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注册会计师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2907383-d3a3-4797-b86a-44a8b0be457c | |
注册会计师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242cd75-77a9-48e3-a8bb-d3e6757853de | ||||||||
70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附件第87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2〕52号,条款号:附件2(一)第11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420a324-ee92-4682-b348-afae215c0804 | |
7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文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十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d21e7dd-3cbe-433c-bd22-3d34f3f96d5f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cbf050f-2a53-40e9-bf21-56f9ab75e2a9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ed238bc-0112-4258-ae7a-0261c7e7955c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f835fc8-ed6c-42e6-b070-5f99c8b8cbc0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85b6472-c5b3-49cc-843b-69bfff5a708d | ||||||||
72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第七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文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十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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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依据文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条款号:第86项。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第13项。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第6项。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条款号:第三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0863385-91a0-44bb-bcc6-0be141ea2100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3fc47ca-6fc6-4c0b-9b41-c785be7f26ae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65795ce-1ff1-4b05-ad78-b94fb9749440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3feecf4-3dd0-4bfc-8b2b-b1418ab82d78 | ||||||||
74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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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省级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394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二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二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五条、第六条。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二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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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地图审核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地图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条款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条款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图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70a9217-14ca-4853-9d91-b1131383634f | |
7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8号,条款号:第二条。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9〕2号。 7.《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冀自然资规〔2020〕4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c2133bd-6abe-49ea-a8cf-d297e611cfc5 | |
78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 省级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a615f39-84c5-4dc0-8672-326618e5d4a9 | |
79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省级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a72406b-0a77-4e1f-acec-34409edc8059 | |
80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据文号:2001年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8〕2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依据文号:国函〔2003〕44号。 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依据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条款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5.《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公开版),依据文号:2017年5月23日《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19a0067-ac8b-47d2-b973-ed4396e4282c | |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7006203-5065-4f2c-b554-d0277648f159 | ||||||||
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e1d01ee-f01b-445a-8dcf-93a175b66fac | ||||||||
改变海域用途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0d86430-7384-4ae6-91aa-a2791c9551cb | ||||||||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cc22859-4f5c-4dac-9f3b-7176f5fa7f9d | ||||||||
81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国海发〔2016〕25号,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79ecc8d-102d-45ac-9481-5dbb1637d3ed | |
82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附件45项。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依据文号: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五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ad392cd-a466-4d45-addc-cb594de83edf | |
83 | 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条款号: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传〔2018〕25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20〕75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探矿权变更和延续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0d98487-270a-48d8-ae26-41db86b74827 | |
探矿权变更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d5e3ae1-1022-4f3b-9db1-311a737baf21 | ||||||||
探矿权设立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602a454-6ffd-4984-84c6-d1bc0d06a90f | ||||||||
探矿权延续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cef4175-c9bd-4782-ac6a-5d31f53ea405 | ||||||||
探矿权保留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caa9ae4-815b-4a44-9ca2-704e12959eec |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9ccb1ab-e698-4233-86e4-b8f4539de262 | ||||||||
84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修订,条款号:第四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传〔2018〕25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20〕75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0f91792-f3d2-4498-b430-827e4063c959 | |
85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6d81d44-aaf4-4fbd-8580-ee741a3a416d | |
86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八条。 3.《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条款号:第五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158b812-2b81-4edc-8f9c-dc2c00ac057f | |
87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传〔2018〕25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20〕75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9897b08-984a-4ddb-91f1-c5533e960753 | |
采矿权变更和延续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75f661b-db61-4846-b6bd-3c2982217985 |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8ae75e2-82a3-4160-a05d-db7e94a22153 | ||||||||
采矿权设立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f291695-f0c9-4b79-8359-7a51690af1a8 |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cc846e9-66d4-40f7-8ce2-3d4c09917e5c | ||||||||
88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七条。 2.《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6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b5fc71d-2d61-11eb-afc8-fa163e16858d | |
89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修订,条款号:第四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传〔2018〕25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20〕75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9570db1-8838-46a3-8c93-571df4cb5a0f | |
90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依据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传〔2018〕25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20〕75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8a7622d-8cbc-45c1-9431-4a77c0a65db3 | |
91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省级、市级、县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94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fb8e181-8d0a-4519-9a92-a4b817a2cdfa | |
92 | 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审批 | 省级 | 1.《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15号,条款号:第二十条。 2.《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原国土资源部部令74号,条款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9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8a2c597-6cf9-4c23-bfec-0ad62d603e89 | |
93 | 涉密公益性地质资料传输或携带出境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依据文号: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六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土资发〔2000〕178号,条款号:第八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涉密公益性地质资料传输或携带出境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726eea3-56dc-447d-9544-3961f341b85c | |
9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国务院第152号令,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f6baff9-88e6-4e16-9de4-03c06c8c3f22 | |
95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属于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他情形的)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文号: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 2.《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国测法字〔2006〕5号,条款号:第三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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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条款号:第453项。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68923c9-a445-4738-8ed7-84d38b6c6d75 | |
97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依据文号: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2〕52号,条款号:附件2(一)第14项。 4.《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5.《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传〔2018〕25号。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cc09ead-f040-423b-8d91-951ee81654c7 | |
98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b9df7ff-ef5f-4001-a859-5a65268c22f1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c726a1c-e6e7-4a14-ba9b-659e5506d21d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升级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eb9e793-85db-419a-b2e5-0e52e2cf8cae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遗失补办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92060d7-2233-4c62-b73b-68ad34f9cc52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37c9e06-93a5-4d49-9af5-451ef297c8eb | ||||||||
99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省级 | 《森林防火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1fe0d3f-c132-4485-912d-da4a4db77e36 | |
100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森林防火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本)》,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f765eae-a353-42af-a554-a06a175eefbc |
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事项说明 | 办事指南地址 | 备注 |
101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省级 | 1.《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89e44b0-d263-4932-b7a9-9e6eb43b03ee | |
102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依据文号:1994年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7年月7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0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cb60a59-414f-4117-ab41-f65a1d873fdf | |
103 | 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省级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条款号:第十三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3dcb82c-5346-48c7-a5a7-a82bf938dd64 | |
10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六条。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条款号:第十一条。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5年3月30日原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修正,条款号:第九条。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条款号:第二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b8bb93d-4f3f-4c96-bf5e-1cf5d35f5e22 |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9ed0149-db14-45f5-ae94-1a08a47ba073 | ||||||||
105 |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建立森林公园批准 | 省级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建立森林公园批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2d97b75-f5e7-463e-b697-8332d32a4a3d | |
106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1.《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依据文号:1994年7月26日原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条款号:第十二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3e81636-cd01-490d-9cfc-7383134f4d26 | |
107 |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批准 | 省级 | 1.《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七条、第十条。 2.《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附件第4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批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1373f24-1172-470b-8e79-9739e422f9db | |
108 |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省级 | 《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42b1c50-becd-46ea-96c4-3d5e130d0c7a | |
109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条款号:第九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e59c0bc-76aa-4603-a097-e96cb3f68396 | |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c522d0b-25e1-48da-9974-13b22d55ff63 | ||||||||
11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省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40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38e0d4a-2b84-4765-8645-47c7fad60db1 | |
111 |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资源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条款号:第八条。 2.《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7年9月8日原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九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资源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55ea9c0-5a45-48fe-9ef9-0162e3de48ca | |
112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b652e3e-52a7-4028-80dd-0bbf50a3e789 | |
113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2.《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林场发〔2007〕142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38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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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 3.《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附件第5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834cf30-c136-46d0-927e-7dc1329167a6 | |
115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 2.《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附件第6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32ba85c-7f8d-4a4c-bd2c-9d471af292fe | |
116 |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依据文号:林草规〔2020〕2号,条款号:第六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5f4a4e6-7ae3-4196-a153-0eff17bd07e3 | |
117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依据文号:2006年1月27日原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依据文号: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ff0303b-e8d2-4a4f-bd59-26b75043ecc6 | |
118 |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修正,条款号:第十六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依据文号:2019年第15号,条款号:一、(三)。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fd88502-8bd6-43b4-a2b8-1fcbc1ea3c7c | |
119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十六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abfdbc5-a7eb-4b47-9349-993f589aec96 | |
120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2.《草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1月12日原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7号,条款号:附件2(二)第9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890e8bc-e33f-485b-ae3c-67a891456389 | |
121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2.《草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1月12日原农业部令第56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九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7a6d9ce-3642-4fc5-a09f-b83053b4e09f | |
122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b61edc9-6977-41dd-8635-e48793c7747e | |
123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条款号:第七条、第十条。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依据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a1ec66e-4527-41f8-be14-4731cd9efe58 | |
124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月2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原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条款号:第七条、第十条。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依据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4e68f23-e4b7-4f6d-9412-b9a1cf0cf760 | |
125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8年月26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林策字〔1991〕6号,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条。 4.原《国家林业局公告》,依据文号:2017年第14号。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0a758c6-1412-4d10-ac05-a05013b0307c | |
126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 省级 | 1.《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2.《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附件第7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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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月2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十九条。 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ab081b6-1238-4f5d-9e89-0a078cc768bb | |
128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省级 | 1.《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41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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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8年月26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3.原《国家林业局公告》,依据文号:2017年第14号。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047fae4-e270-47a4-9925-722e66d410b0 | |
130 |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省级 | 1.《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附件第8项。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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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月2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原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391d26c-49be-4052-9147-e36b5e98d42e | |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638773f-d1c2-4f69-abde-7786d25d40a4 |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ae3ef2d-84fe-4914-9f6f-431d28d16dfc | ||||||||
13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据文号:2002年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二。 5.《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依据文号:2020年第1号。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5f7c19f-8d98-430d-a92b-614570fed800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辐射类项目)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d1f5abe-56b4-4562-bb1d-86dd726eef4b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36c6068-9cd5-4730-b428-27e73eeb3438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辐射类项目)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7a4d40c-c45d-48bb-998c-50f478af2fd4 | ||||||||
13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八十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条款号:附件第19项。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afc82ba-3280-496c-9cc1-1238a14bcb0e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0657bfc-a699-44c4-a6bb-9bfbadeb3d4a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cf6349d-1a84-4b3e-937a-79850d741d59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6b665b8-569b-4a47-b4d3-8dabe0169196 | ||||||||
134 |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八十二条。 2.《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d1bc788-7a12-4647-b1dd-bd8ea964c275 | |
135 |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ac4fe11-915c-4783-99a3-ac0d946001ef | |
136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省级、市级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原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条款号: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41号,条款号:附件2(二)第10项。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d44a557-5572-4e37-9fad-98ff58aaed7b | |
137 | 辐射安全许可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7号,条款号:附件2第3项。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27号,条款号:附件3(二)第13项。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c993d74-a0cc-4fa6-85c2-bbac0433195e |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6c86db5-731d-451a-876a-838457c9d5c1 | ||||||||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9d08fc6-0877-4503-bf23-2ed79b753608 |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4007c7f-1fe2-4bcc-9d8f-3b966456b0bc | ||||||||
138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省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10640a5-65af-4371-9e44-1e08fd99d1ac | |
139 |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第十一条。 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依据文号:2020年第3号,条款号:附件《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2020年本)》。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ec821af-137c-11eb-8b5c-fa163e16858d | |
140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十七条。 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依据文号:2020年第3号,条款号:附件《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2020年本)》。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7ade0bb-faf0-4f41-9007-ca52492a6cdb | |
141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八十一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78a6c9f-059c-4ea2-bea3-d5d2d664f421 | |
142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依据文号:2020年第3号,条款号:附件《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2020年本)》。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7047540-4643-401f-bddc-c102f9deef0e | |
143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1995年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八十二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五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fff03ab-0f12-419e-be82-8244d65fbea7 | |
144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依据文号:建市〔2014〕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条款号:第十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依据文号:建市〔2015〕20号印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9af052e-3ff3-42b4-bbae-bc882e24f339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956824b-4397-46db-a69f-49076f0c7176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申请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733a6f2-cf9f-4bb6-9fe9-b4a3c3c8a829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本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f167f70-599d-43af-b6cf-b70e854b8872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经济性质变更(不含国企改制、外资撤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552343c-3cd8-4a52-bf16-44f9cff5d5c5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f406917-0178-4866-a8a5-3879a861a1a7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跨省住所(详细地址)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c5f4f03-0bb6-4d0b-8dfb-600f7128f8ee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23e427f-161c-4ef4-863b-b9ff59f65c7a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外资退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2e5f793-2b17-41dc-8d7f-205e76ff40ad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增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d2577cd-c13c-4128-8d2e-fda491ab93ba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db944b2-afa2-4b6d-8718-7eb33f9c90e0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04b7be0-059b-4347-aec7-29c4b7e93dbf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质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1dfd6f9-c201-4ffe-b3b9-ed3a6f5bacb5 | ||||||||
145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原建设部令第150号,2020年2月19日修正,条款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9b49641-2b70-4076-87ca-306a2f4d45d5 |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b2f1b10-ab63-499c-a321-5123d14b2110 |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fdd2c15-0724-44d8-890a-aaea9079e71a | ||||||||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1448277-e498-4eb8-8833-6800ce442c66 | ||||||||
146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原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部分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建法〔2008〕502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3810be3-6312-4326-819d-a73dc479d2ea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74f0b6a-ebe7-4e8f-ad09-81402f1e870e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重新核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938664b-4e48-47a7-8b6f-ba0aefb19fac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d9ca65e-8372-44c3-9463-84cc4cc3f9ff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a511352-0d08-4586-ba00-1c81d10f50d2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2074278-11b7-462d-b3cc-2944221e8da9 | ||||||||
147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省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原建设部令第141号,2015年5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新申请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59b1447-2bf2-44f8-b911-961cba613cd1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949598a-4440-4a6e-81aa-5938fd2ff13a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e32c18f-3356-4c11-84ad-f1474ca28f15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增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bf4bf78-35fd-4436-9385-93104ee76c07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延期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cfabb0b-0a0d-4b11-a938-6ff83e6bfd21 | ||||||||
148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6年12月28日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的公告》,依据文号:冀建人教〔2020〕4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4ab8fea-38a0-4c0f-9e6e-11ff43344461 |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5e7e547-0dec-4f8b-9d86-a252ac26488a |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2233d0c-763c-4507-be6e-600483cf03ee |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018d961-0bd6-425e-991c-ea44335ffd9b |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增项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bf8293a-7f93-48cf-b7be-f18feadf0b50 |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更改补办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e9efe67-0377-4c8d-870e-7e902dcf26d9 | ||||||||
149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公布,根据2017年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九条。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5年2月4日原建设部令第137号公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的公告》,依据文号:冀建人教〔2020〕4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64c3a1c-652c-4a13-9571-7e118727b75a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97f3be7-3501-4f56-ab33-7cb5f62e23ee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更改补办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ad95ec3-9a21-4e08-b700-616d8ad4dab3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057750a-35fe-4560-a94c-e2f5b53057b6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16a4c3a-3194-4d1e-b485-fe34c229155f | ||||||||
150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条、第四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4年7月5日原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19号,条款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第87项。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17号,条款号:附件1(二)第16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645689a-7f13-4301-b25c-a4bd6b888663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4d71ea0-dd42-4204-87f6-23853cd21b3e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重新核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0f5d5ee-75ca-4403-9351-0634ae48f4ac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b144f2b-3d96-4eff-a818-3d5681762a16 | ||||||||
151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93号,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据文号:依据文号: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条。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建质〔2015〕206号,条款号:第九条。 6.《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附件第9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f2b0380-340a-43b6-ad9c-85f372af18fe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8e4fec3-9725-48e8-bd11-a3864abb9bc4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4ddfeaa-e1a2-4cba-b680-f419fde520e7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a23de23-ec2b-42b5-b284-ee2fe47e262b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直接延期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a846a40-a79f-4f7a-8fa4-2f537156d953 | ||||||||
152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文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四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条。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建质〔2008〕75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7.《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附件第10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延期复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49b7ad6-fe8c-40f6-9bb0-17115bc56cc7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首次申请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23fb03e-b4c3-4868-a5f1-e320232a3414 | ||||||||
153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订,条款号:附件第8项。 2.《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原建设部令第111号,条款号:第二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153633c-3d59-409f-884f-ef16112907c7 | |
154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市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条。 3.《关于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建法改〔2020〕3号,条款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燃气经营许可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d1fd4ff-74ca-405d-8b0f-1e96da47e26d | |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75afe84-b960-430d-8180-ad5ac3aea149 | ||||||||
燃气经营许可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f2c1274-8537-42b1-8351-c6dd029e409f | ||||||||
燃气经营许可新设立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b79a894-cfdb-4d22-a81a-beb49c6d8b0f | ||||||||
155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七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原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12月22日修改,条款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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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七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原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12月22日修改,条款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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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依据文号:十届省人大第22号公告,条款号:第六条。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7年6月26日原建设部第158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市〔2012〕36号。 6.《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2年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号公布,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修正案》修正,条款号:第七条。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延期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c5511df-50b2-4efe-a772-5ec018460bc4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名称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dd8b268-7e5b-44f1-a29b-f4a92fa49bb4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商注册跨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8228ab1-1d41-4bc6-a147-32839608aeb1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经济性质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5e536c1-133e-4157-b571-a25c740bc57f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企业改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87b0b14-fcaf-457b-904d-a37fd173b979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其他(重新核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b9c9aa9-cab0-43f0-9f22-1972981081fe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升级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dbd6f23-aae7-4e26-b20b-6b85922cb670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合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c8907bb-1edc-4a5b-b5c7-02da740c16bb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c87a8b2-ba00-4222-b076-983436334008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928f201-0b2e-4cfc-b80b-2a321c0fb1f6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新设立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2502404-941d-4214-b60e-4f408fdfb1f1 | ||||||||
158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2.《河北省港口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3.《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依据文号:省政府令〔2012〕第七号,条款号:第九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9e95df2-59de-4212-b659-03dbccf7bf3c | |
159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03b0814-b92a-4e25-80af-5c514bf4ace7 | |
160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3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aed1531-7f1d-4a1a-a2b7-90c1bc06cdef | |
161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3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ca955a2-39ad-46f3-ac4a-57d356e98168 | |
162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3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6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1bbe2d4-3cc3-428d-aa65-fa65b221bcc7 | |
163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3号,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6014b2b-31df-44a6-ab93-9e6b1b1b5b02 | |
164 | 设立收费公路审批 | 省级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7号,条款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设立收费公路审批(政府还贷性质)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b86e01e-8382-470c-8c75-55def3d49269 | |
16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50号,条款号:第24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37cb0e5-dbbd-4be4-a278-6dcb8ff41c0b | |
166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省级、市级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25号,条款号: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14年1月3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2月20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4298931-5f2d-4001-8423-26f90a48ce54 | |
167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级、市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条款号:第五条。 3.《河北省港口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3e5bee1-200b-46e6-8d74-36d80562b0cf | |
168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级、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条。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5f33296-3b27-4eea-98ae-9c5306161bbf | |
169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五条、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2017年修订,条款号:第六条。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条款号:第三条、第二十条、二十四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月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6.《河北省港口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2011年11月26日发布,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7.《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依据条文:第十三条。 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条款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12月21日由原交通部发布,2015年6月26日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 10.《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原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11.《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厅公路字〔2003〕439号,条款号:第一条。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27号,条款号:附件3(二)第23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be528d5-5411-473b-bc14-969f9f47cf1b | |
公路工程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386cf1e-9041-4522-936d-339b32e8e2ae |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9484178-1aa7-41dc-9cd8-034991851bcb | ||||||||
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9762a95-5238-4a37-a6d3-e6a5c17f2453 | ||||||||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e843d61-d02b-44d6-a177-9edaa9d59f34 | ||||||||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66ba411-3e0a-4847-af69-79d09f6f4db8 | ||||||||
170 | 公路收费标准审核 | 省级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2015年3月11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五条。 |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路收费标准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041512e-6d72-4ac8-8cf1-90c5a432fa25 | |
公路收费标准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7d0ed8f-7621-4067-8c20-de4cde5e5727 | ||||||||
171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3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3年1月27日发布,2016年12月日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55d1e42-d8b4-4c26-a03f-6208bb5b2c35 | |
172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3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3年1月27日发布,2016年12月日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7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e40a909-54cc-4f31-a897-6cec31a78b56 | |
173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eff3622-81bd-4470-af29-b468dc9a59a8 | |
174 |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六十条。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2015年3月11日修订,条款号:第十四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9ee6403-8c73-4d44-8192-972216f53564 | |
175 |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8c7aa0a-502e-47dd-945c-f75d78b34f81 | |
176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除渔船外)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国务院令第9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修正,条款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六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除渔船外)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1b4dcc3-82e5-4768-b335-2d5e571a52ad | |
177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省级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2.《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依据文号:交公路发〔2003〕89号,条款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e84d13b-bfbb-4fcd-bbc2-38e7967d6508 | |
178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条款号:第七条、第八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635ee82-b568-4327-b022-f382653a8fe0 | |
179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依据文号: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27号,条款号:第11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4715792-a451-42f7-9009-89f1c1c509c7 | |
180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依据文号:原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条款号:第六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普通干线)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7ec6e53-ed32-40de-908e-0ec59e354611 |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高速公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dd56fd8-c4d5-487b-90d3-3473bcb1ff92 | ||||||||
181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条款号:第134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9〕6号,条款号:附件2第2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依据文号: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发布,2019年6月3日修正,条款号: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ddc68ab-0c41-4f16-b298-4698aa9c7b66 | |
182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 省级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9〕6号,条款号:附件2第1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8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8a07806-b922-4678-93fa-591b06cf5c33 | |
183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3af75e1-d772-4d41-98c6-c968cc8af27f | |
184 |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 省级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ccfed62-3dd7-4d6a-9fb1-17ed55a9f433 | |
185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省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5〕11号,条款号:第73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80ee45c-d00d-4f34-9c45-cd670b5f023f | |
186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条款号:第七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187 | 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省级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月23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2019年3月2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3.《关于下放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民航发〔2016〕97号。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54e5e4c-ed7a-4349-a5e8-05b7997fc1b6 | |
188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依据文号: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原交通部令1号,2019年11月28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条款号:第三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7a6064a-8cee-40d5-a926-f744e7343f7a | |
189 | 取水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七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新(补)办取水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50a0edb-6bf8-4729-ab62-d4ce33dfe5cc | |
取水许可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7604657-7554-49de-af85-94ae269a6ad1 | ||||||||
取水许可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87e6058-5f29-4ad4-b189-7ca34a2ac27e | ||||||||
19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172项。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第21项。 3.《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第11项。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59ec183-06c1-4eda-aaad-63a41fc62040 | |
191 | 河道采砂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2017年12月31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41号,条款号:附件2第17项。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河道采砂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ad7af07-7929-4f7a-a13a-bce5885946d3 | |
192 | 围垦河道审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9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围垦河道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d29063b-c99d-495d-b709-f27f7fd3c5bb | |
193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省级、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b2f212a-7fad-46f2-bc98-8bb14714a878 | |
194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5f00cb9-b6c3-480c-8bf0-32e2408b479e | |
19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依据文号: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17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9f2bacb-480a-46ee-82c5-a0f96fa48478 | |
196 |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依据文号: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cdc730e-5518-40c7-bde4-3e5164c96fd4 | |
197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依据文号: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年3月1日修改,条款号:第十四条。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645c083-de36-49be-9abb-94218cbddbd3 | |
198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七条。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d62409d-edf7-4999-b62b-35703e2e360f | |
199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依据文号: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995f01c-906b-4998-9c4f-4eb3c36cfdc0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42acbe1-d381-4484-b61c-4f9deb7f29f7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c647454-348c-4f9e-a1ae-bfae5793e268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baeafff-5fba-4d84-9cf0-d2cb897f38c7 | ||||||||
200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165项。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7年12月22日修正,条款号:第五条。 |
省水利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1fd7a71-fd96-42c4-9ead-0be256003532 |
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事项说明 | 办事指南地址 | 备注 |
201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0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332b590-6c2f-4074-bddd-340994a5fce7 | |
202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六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f854fad-b5f7-45a3-8d7c-fe9e1b147cd6 | |
203 | 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四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87年月20日原农牧渔业部发布,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8年12月3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68ddd20-4adf-4ab9-a97f-b0459fb7d5b3 | |
204 |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 省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一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92ac716-f12b-49ad-aced-c0d235a4ee3c | |
205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省级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条款号:附件第31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9b85faf-4952-4bbb-804e-00de71a891e8 | |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8db16cf-716b-4d04-8a8b-2f468e0b6704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06bcd5d-a7e3-488c-80d5-0d631f75059a |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afaea4a-714c-4843-af5b-2805c16af570 | ||||||||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b4015f8-8a65-41f5-94be-bfbac4b41181 | ||||||||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c6edbbf-a209-447a-a420-013a90e95644 |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da88c5c-216c-4ba7-be7b-f31b8dde04f9 | ||||||||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27b8784-8d6e-4904-9682-fb64a97f4a61 | ||||||||
206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 省级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304号,2017年月7日予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bec7611-b4bd-4865-852d-e3edb1c462c6 | |
207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第35号主席令,2015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4a1ab08-fd70-4c6a-87ce-50ba5b6d98e7 | |
208 | 国(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省级 | 《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0702b14-305b-4f24-9788-c5ea9f6c651b | |
209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条款号:附件第29项。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33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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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 2.《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3号》。 3.《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 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兽药GMP检查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依据文号:农牧便函〔2020〕596号。 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依据文号:原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条款号:第二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cdd493a-e421-478b-8c06-d695cdffa566 |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c4944db-a8cd-48e0-bd21-96682457e22f | ||||||||
211 | 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省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226927a-f16b-4b16-97be-4181cd82d71a | |
212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条款号:附件2第78项、79项。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28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20〕13号,条款号:附件1第20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6f543f1-8494-44e3-8efb-9283b8a1aa11 | |
213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条款号:附件第73项、第74项。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附件2第29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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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87年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月20日原农牧渔业部发布,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2.《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依据文号:2004年2月12日由农业部颁布,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3.《河北省渔业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3日通过,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8619bd2-e56a-4387-84cb-d651e8bfb3ab | |
215 | 农药经营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农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原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c636cf5-5e1a-4452-8c6e-503483155db3 |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ad9e687-85f1-41cd-ac91-7a6cd615f2d6 |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4fb26bb-5d16-4d3a-b328-9d3735f6d79b | ||||||||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e8b31d9-e712-4061-b97d-80162476617a | ||||||||
216 | 农药生产许可 | 省级 | 1.《农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条款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农药生产许可证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cb4f954-06dc-4c76-9c50-22ebf46b5e26 | |
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116e280-32c2-48dd-991c-064ce0e2d0ae | ||||||||
农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a685362-6077-46c5-b850-9ddb1b9180f8 | ||||||||
农药生产许可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5419a5e-e43f-45f7-a9f0-dd1af0c77868 | ||||||||
217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省级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修正,条款号: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9〕6号,条款号:附件第18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a21632b-aaba-4eb0-9f15-c51bcf1ced8a | |
218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5月23日原农业部令第4号,条款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条款号:第二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补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f7e533f-5ba2-44be-9be6-6bf7082f6c5c | |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换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27cf9c1-6606-4e81-b28c-b54a381200e2 | ||||||||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证书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6788df7-061c-4825-bd65-f405335a0fc3 | ||||||||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初次发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a409521-7374-4ff2-b10f-a5a85ada4510 | ||||||||
渔业船员特免证明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ba0cbad-c4c1-409e-8f84-4ffe10bf91ab | ||||||||
219 | 渔业船舶登记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月22日原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渔业船舶证书换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c25be9d-9b81-4290-a2ec-e9144c0094e6 | |
渔业船舶租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02192d4-ffb0-4a90-9e80-2f0083e03a77 | ||||||||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补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0f614a3-5c7a-4f92-b514-ed9cbecf32a2 | ||||||||
渔业船舶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5574d0b-f6ed-49eb-95c1-73407dcdd1f4 | ||||||||
渔业船舶抵押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93f1c01-9750-4933-9252-72e6653e2575 | ||||||||
船舶登记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05c3f8e-0bfb-48bf-8cce-3e1e56839251 | ||||||||
渔业船舶注销或中止证明书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ca455e8-4dab-4ba5-b039-ff2909b5492a | ||||||||
渔业船舶初次登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6d685e0-2122-49db-88da-0371852678f5 | ||||||||
220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2年8月23日原农业部令第19号,2018年12月3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一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第24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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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依据文号:20年原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月30日原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a005a85-d3e0-4b31-9810-18b92b450676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3199fab-42a1-431d-9c65-869d3b45cf74 |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办)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6ace207-2f52-4d0a-9738-e5948732dad9 | ||||||||
222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九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8a75596-a3eb-45f9-a839-d8a362d786d7 | |
223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八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第30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940f70c-b34d-468e-835d-0541e647cefc | |
224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068fb5f-075a-413e-aa9f-1a1cb7f2bfff | |
22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依据文号:第35号主席令,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6年原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十九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33ddfdc-a8a8-48df-9e57-106144664e43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0265724-def3-44c2-8eb7-0372a4f32f89 | ||||||||
226 |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依据文号:2007年12月12日原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原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条款号:第四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49cf71d-e2dd-4de2-8c7f-ce2bc3bb5f3e | |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fecaa85-c5d0-41da-b18b-cbabb8616e3a | ||||||||
227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31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5e94db0-7cb9-4ad1-9fd8-090a0d037788 | |
228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十六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32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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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第35号主席令,2015年11月4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3月27日原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和原种)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e00e59f-c088-4201-bcf9-a63f8b8feb40 | |
230 |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e497abc-ae41-4fb6-ba79-c2c0cebfcad2 | |
231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3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a5479d7-c685-44bd-abff-f3223071d1cd | |
232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月5日原农业部令第1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依据文号: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七条。 4.《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依据文号:1994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2月31日修正,条款号:第十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e1a0a2a-a1dd-4f32-b9b4-ad25348714fa | |
233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通过,2018年月26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5866bfc-0ade-4cfc-abc2-b9f597508353 | |
234 | 经营利用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依据文号: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2013年12月7日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经营利用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0326fd2-53a0-4eff-9c0f-685a90f59e0b | |
235 |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87年月20日原农牧渔业部发布,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2年8月23日原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1719d20-63f2-4143-9cd4-3950a1704528 | |
236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2013年12月7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依据文号:1999年6月24日原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 3.《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订,条款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c4dc675-92c3-4667-96ce-082e854dc3ed | |
237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条款号:第七条、第十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20〕13号,条款号:附件2第1项。 |
省农业农村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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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依据文号: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条款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7〕33号,条款号:附件2第6项。 4.《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号令,条款号:第九条。 5.《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9年第2号,2009年4月20日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
省商务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e88892a-1461-43ad-a60d-e3e0e3002bfd | |
办理《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921c0c7-f91f-460e-b0a2-4c585cbaf253 | ||||||||
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df993b6-b791-4734-ade6-44362d383868 | ||||||||
办理《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fbbef60-c76b-4bb4-aa1f-2dc3bed0ec83 | ||||||||
239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189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0〕21号,条款号:附件2第3项。 |
省商务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2d4331f-081a-40ec-9fab-0a094065976d | |
240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2.《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依据文号:2006年7月27日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 |
省商务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向一般国家出口)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14b083b-3a36-4611-84b8-190efe6a7e94 | |
石墨类制品出口许可(向一般国家出口)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205172d-2e88-46b2-9182-2caa24a957cf | ||||||||
241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7号令,条款号:第十六条。 |
省商务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货物自动进口(非机电)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41231c6-80b4-4a60-bb7c-5c858822298e |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e8db03d-4c95-4d6e-a4cf-39601becd6c1 | ||||||||
242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依据文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省商务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注销 |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 |||||||||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延续 | |||||||||
243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省级 |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条款号:第六条、第七条。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条款号:第十条。 |
省商务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d12bef1-d73a-46fb-9097-412ae998faa8 |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信息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133f77c-0f9d-4f7c-ab5d-fb5991ea7ecc | ||||||||
244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据文号: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第42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境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a3b517e-9f1f-421a-81ce-b2c133050fb0 | |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98ce78a-92fd-4ff0-8139-8e0bb3871c0f | ||||||||
245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条款号:附件第193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2010〕21号,条款号:附件2第37项。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依据文号:2003年5月日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条款号:第六条、第八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公司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5352c93-357f-4615-b7ae-b7c293669929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名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c533590-a983-4dc5-8a91-d7ad0e8b0a45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0b5c02f-51b6-4414-bcbc-fbaed97e5ac3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dcec0aa-793f-4bf9-8bd3-e22d9c3200be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3ff59fb-50a0-4507-a861-3e4f0a83aaeb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经营范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1b6e723-17c5-45df-9490-1aac06af2229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394e64c-b933-4ae3-badd-9ac434578584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设立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db35038-565f-465e-b020-dc6e4761b968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923f72d-1fa9-4f57-80fc-4ca5df70d6d5 |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ce11dca-5333-4389-a444-b62492a2584c | ||||||||
246 | 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省级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令第55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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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省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ee7c5c3-2191-436b-8766-dd9ca42acab0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6a4c4fa-e0d3-4cb1-9a78-619067585ec4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db1fa7e-0ae5-4b1f-b0ea-689aa95e68ad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0d3c782-6576-41d4-9da2-f30091da3eff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d7bf336-dd45-4825-ae9b-d00fed29bc24 | ||||||||
248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省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15573f2-e926-4469-80c2-34334e19e4dd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5ffdf7b-e942-46fe-a0c3-3ce4bcce318a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524f17b-8bbd-4ba0-a572-6478484d39b7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301df08-29fb-4b6b-a388-b0b0c8875df7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外商投资者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da2047a-8cdd-4a0c-ac36-e2d81089070c | ||||||||
249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省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04a351c-12f4-4536-8bf4-d0ce5b776210 |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4d04e0c-4ae4-431b-b7dd-7fb379e4b22f |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78a7a9e-6bd3-492a-8356-0d2509025050 |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4539aec-65cc-45a9-805b-b981a467f083 |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148156a-26f7-4b8a-abcd-d03c650adbd3 | ||||||||
250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省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5f138e9-0648-428e-a1f8-8d138843f074 |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dbe9eeb-890e-4485-b5b2-cc97d224a356 |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97a76a5-c870-421e-ba7c-22684f3a5d8e |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9d1ba4a-12bb-4a51-9273-427df65846b0 |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e91d78f-95a9-4e97-a8f8-506f89dc68b5 | ||||||||
251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条款号:附件第196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条款号:第39项。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原文化部令第56号,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变更场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023a2f5-0167-453c-ba5f-7bd4288242a6 |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变更作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91a16ea-5b3f-420b-9447-6bf7dfaacbf0 |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d157dfc-4fdc-4d01-aa8b-b57a6d4403cd |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变更时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e866e05-7035-4839-b796-740662443232 | ||||||||
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举办)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7cd76ec-9ae5-407b-abc1-fcef43a6078e | ||||||||
252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省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员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1d66c6d-40be-4942-821b-d88436c7c0d2 |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场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a662236-5227-49d4-b6cc-22fd46fa3de7 |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2891139-ee22-43d0-8eae-5678a23fa04a |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bbdc897-24f8-4035-81ad-bb049bf5ab61 |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时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24b6bc2-0050-4d53-a134-f0df4781960f |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节目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091f5cd-6fd9-4791-990b-b4f2250eb262 | ||||||||
253 |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省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abfff2c-3c4a-49f7-9dde-7f3edf231bde | |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场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9bc7a0f-9afc-48c1-b910-c6510004c01a | ||||||||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a89be2c-e0ef-4272-96db-2ddb74be6699 | ||||||||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节目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2829755-7c45-48e2-8989-89626d744851 | ||||||||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员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a86b2a1-31b0-4d7d-aeb0-0c72564e1ee2 | ||||||||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时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dc22c9a-ee36-4271-8dad-38ff6e650bcf | ||||||||
254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省级 |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2.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文市函〔2012〕1916号。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978aba4-f7ea-465d-a2a8-bea3a4515157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4d14b1f-4612-48d4-9068-12c58e8d79ec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08ef026-f19f-48d5-8ee8-0ce7885c88fd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变更演员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d937ba7-4d22-4b62-9657-c5785e085f4d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设立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06f7a33-233e-4478-b24c-3ce1aa30665e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变更投资者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2587274-8a3d-4dd6-912d-4eb7afb25ddd | ||||||||
255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条款号:第197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0〕21号,条款号:附件2第38项。 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原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15日修正,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a8fc851-2608-4998-8dc1-12d79f502207 | |
256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省级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附件第31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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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省级 | 1.《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4〕65号,条款号:附件1第22项。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条款号:第八条。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6bd45e8-b1f3-438b-8f19-f50a2d38cde2 | |
258 |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依据文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3.《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文物博发〔2016〕20号,2020年4月30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4.《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依据文号:文物博发〔2016〕4号,2020年4月30日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5e21b5b-d109-4b74-b080-49bc9bef2dfa | |
259 | 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3月1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2c3b06f-f489-4126-a5ed-0e78a296a412 | |
26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09150f6-8a24-4513-a26e-d93bf9c37627 | |
261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条款号:第四十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6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0cc5bd8-8edd-4b09-aa64-8a898853d638 | |
文物商店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1e764fc-e5db-4551-8d65-3ccd0f549702 | ||||||||
文物商店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edf651e-88c2-4348-9d60-84a56e07dda5 | ||||||||
文物商店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ecc3948-880b-4323-8e5c-0d1d44f79012 | ||||||||
262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31d94ba-fb59-44bc-af26-d3d5db05e911 | |
263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 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条款号:第十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52496c5-6ac6-4c71-be0e-6607f051cd5f |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252bae8-8a59-4aa1-b402-53ad35f11a41 |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423eeb7-2a21-4a60-9504-bf3c7d370031 | ||||||||
26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7f6d54a-763d-4a2c-bf0b-e716708a7fc5 | |
265 | 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核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5335258-737e-48e9-9ca9-80285e7d2578 | |
26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17号,条款号:附件2(二)第33项。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1320618-1ec2-4207-bc27-8b35753ff20e | |
26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cc4e1f7b-3aa3-4871-be92-7c56fa8d91b6 | |
268 |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序号第464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部门: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文物字〔86〕第730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第47项。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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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省级、市级、县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465项。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原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文物字〔86〕第730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省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0881bba-2d3b-45e2-99ee-b283aba4302d | |
270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5a970e5-5423-45e4-a5d7-6e9615d680ee | |
271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第46项。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7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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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省级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461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27号,条款号:附件1第51项。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17号,条款号:附件1(二)第13项。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第45项。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8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c11b531-12b5-4fa5-af0d-28ace6327828 | |
273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月7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8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eac191f-a0b5-4a65-85b0-a2eebee5925f | |
274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月7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七条。 2.规范性文件名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文物保发〔2014〕13号,条款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文物保发〔2014〕13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文物保发〔2014〕13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8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8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c2abfbf-630e-4c09-8c79-3947a15f6f22 |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ab978b2-6593-4d8d-b08f-b4dddbaa8c50 |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8f236cf-bddc-4394-b813-33e9359f75f4 |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15d1ca2-2242-46f2-b450-ec1f1102f24e |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2504b3f-250c-4e63-9db7-1290c4aae56a |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d801a2e-0750-4687-8e80-13498ada0e68 | ||||||||
275 |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 省文物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8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8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27276f6-c41d-468a-8085-fc16de6f6f89 | |
27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据文号: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款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
省卫生健康委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8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8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依申请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0f75eee-0a98-49a5-bc0f-613fc0e378b4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7d1e37a-d672-4756-9533-e5b04cbc89d2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57c0e34-3177-4070-985e-24251c693223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57e61a69-cf10-4e38-839d-f10d43ddc53e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点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003edae-14ff-4d30-ba80-dab0f21bc4a1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人信息、机构名称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df4d474-dac4-46ba-b526-1e22d7def5e4 | ||||||||
277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据文号: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省卫生健康委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8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8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837ac9f-60e8-4d7f-ba15-0bbd18c00a55 | |
278 |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外)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依据文号: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三号,条款号:第八条。 2.《血站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5年11月17日原卫生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19日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省卫生健康委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8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8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血站变更地址名、门牌号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8769a41-cec4-4a0a-b202-5f749eb26fbf | |
血站整体搬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aa02564-d841-4f34-b4ef-6a87d2d34e00 | ||||||||
血站执业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除外)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ec271f5-f7fc-41e6-be7d-87693cdabc03 | ||||||||
血站许可证遗失补办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0094789-2f02-4c4a-acf8-22af895887be | ||||||||
血站法人信息、机构名称变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9dd78b4-6a86-46c5-b288-84818dade1c4 | ||||||||
血站设立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除外)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96f0876d-7ff7-452a-b37e-0869dfdf9967 | ||||||||
血站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f3d54ca-21ed-447c-8cca-e422fcd4a60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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