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现纳入《河北省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编制范围的部门(单位)共36个,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22个、直属机构8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纳入所属部门编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林草局、省药品监管局单独编制。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后及时衔接调整。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77项)
河北省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办事指南 | 备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77项) | ||||||||
1 | 行政许可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申请材料(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及与境内研究组织合作合同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调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调查研究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省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批准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省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批准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未予以告知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5.在境外组织或个人在省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批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 6.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G67.在境外组织或个人在省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批准中不履行监管责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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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 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六条、第八条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业务发展报告等);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或变更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或变更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4.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6.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7.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设立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edb35038-565f-465e-b020-dc6e4761b968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注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70b5c02f-51b6-4414-bcbc-fbaed97e5ac3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延续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394e64c-b933-4ae3-badd-9ac434578584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923f72d-1fa9-4f57-80fc-4ca5df70d6d5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经营范围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b1b6e723-17c5-45df-9490-1aac06af2229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名称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c533590-a983-4dc5-8a91-d7ad0e8b0a45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公司地址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5352c93-357f-4615-b7ae-b7c293669929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ce11dca-5333-4389-a444-b62492a2584c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补证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dcec0aa-793f-4bf9-8bd3-e22d9c3200be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3ff59fb-50a0-4507-a861-3e4f0a83aaeb | |
3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令第55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F1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6a3b517e-9f1f-421a-81ce-b2c133050fb0 | |
4 | 行政许可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6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9项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艺术品图录等);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审批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确保进出口艺术品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4.在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组织专家复核而未组织专家复核的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6.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G10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7.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d157dfc-4fdc-4d01-aa8b-b57a6d4403cd | |
5 | 行政许可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0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节目及其视听资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演出公司协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核验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加强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演出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4.在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专家论证而未举行专家论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G9 8.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2891139-ee22-43d0-8eae-5678a23fa04a | |
6 | 行政许可 |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0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节目及其视听资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演出公司协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核验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加强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演出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4.在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专家论证而未举行专家论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5.擅自增设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a89be2c-e0ef-4272-96db-2ddb74be6699 | |
7 | 行政许可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7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 3.《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原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15 日修正)第八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提出初审意见。+F11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论证,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在考级机构设立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0a8fc851-2608-4998-8dc1-12d79f502207 | |
8 | 行政许可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1月国发〔2013〕44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附件:第31项 |
委托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办理 | |||
9 | 行政许可 |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附件1第22项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条件的。 4.因违规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 5.在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截流、挪用的。 6.在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项目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86bd45e8-b1f3-438b-8f19-f50a2d38cde2 | |
10 | 行政许可 |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 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条 3.《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20号,2016年10月20日施行,2020年4月30日修订)第十三条 4.《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文物博发〔2016〕4号,2016年3月9日施行,2020年4月30日修订)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及实物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同时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按抽查比例对文物拍卖会进行监拍,依据《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拍卖会现场出现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对照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材料对文物拍卖记录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拍卖企业瞒报、漏报、替换文物拍卖标的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拍卖企业标的征集管理,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情况记入拍卖企业和专业人员诚信档案,作为对拍卖企业和专业人员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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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省级权限: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年度报告和运行评估结果对资质单位加强指导,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管理和退出机制。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行政区域内馆藏文物修复基本情况(包括修复文物名录、文物等级、修复单位等)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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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颁发送达《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发现申请人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依法处理。对文物商店加强日常经营状况监测,规范购销记录备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健全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0cc5bd8-8edd-4b09-aa64-8a898853d638 | |
13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省级权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十八条 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26号公布,2003年5月1日施行) 第十条 4.《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验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152496c5-6ac6-4c71-be0e-6607f051cd5f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3252bae8-8a59-4aa1-b402-53ad35f11a41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4423eeb7-2a21-4a60-9504-bf3c7d370031 | |
14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省级权限: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附件2,第二项,序号34 |
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委托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沧州、衡水、邢台、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保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实施 | |||
1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省级权限: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f1320618-1ec2-4207-bc27-8b35753ff20e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4907672-8e8c-40d7-b26c-0b4dff63e869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af8f67d2-0743-465a-a914-75f4f4393c6d | |
16 | 行政许可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附件2,第二项,序号33 |
委托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实施 | |||
17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省级权限:博物馆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
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施行,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序号第464项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文物字〔86〕第730号,1986年6月19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附件2第47项 |
博物馆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d4673d82-64e9-41b8-9e43-fdea0a2d3e99 | 省级权限委托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张家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实施 | ||
18 | 行政许可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颁发送达《文物拍卖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经营状况监测,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拍后记录备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按抽查比例对文物拍卖会进行监拍,依据《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拍卖会现场出现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健全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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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2月22日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附件2第46项 |
委托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张家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实施 | |||
20 | 行政许可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省文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施行,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1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51项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附件1(二)第13项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附件2第45项 |
http://www.hbzwfw.gov.cn/hbzw/bszn/info/complex.do?itemId=2c11b531-12b5-4fa5-af0d-28ace6327828 | 委托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张家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实施 | ||
21 | 行政许可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颁发送达《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互联网+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健全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年度报告和运行评估结果对资质单位加强指导,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管理和退出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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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六条、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五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颁发送达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证书,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健全年检和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管。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权限: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施工资质二、三级)证书核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监理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 | |
23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资质甲级,施工资质一级,监理资质甲级)证书核发以及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初审 | 省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二十条 |
1.初审责任:依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初审意见,送达申报单位。 2.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年检工作。对年检的结果,作出处置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依规履行初审责任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初审权限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办理初审意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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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第57号令修改)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艺术水平考试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9.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0.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1.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违法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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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9.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0.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1.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G29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违法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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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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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第57号令修订)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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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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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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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旅行社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五条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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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导游服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颁布,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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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国务院令定63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文化部修订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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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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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自然人、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等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需吊销省文物局发放的资质证书时,由省文物局实施。 | |
3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自然人、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等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此违法行为的,由省文物局实施行政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自然人、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等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需吊销省文物局发放的资质证书时,由省文物局实施。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自然人、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等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需吊销省文物局发放的资质证书时,由省文物局实施。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备案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自然人、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等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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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2015年3月20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自然人、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等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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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2015年3月20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自然人、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等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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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强制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强制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分管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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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内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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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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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检查 |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第五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艺术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互联网文化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项目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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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E47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内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互联网文化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互联网文化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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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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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内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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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检查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监督检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非遗调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非遗调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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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内旅行社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旅行社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旅行社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2.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4.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5.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6.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7.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8.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9.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10.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旅行社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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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检查 | 对导游人员的监督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三条、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内导游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导游人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导游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2.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4.未及时公告对导游人员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5.未及时处理旅游者举报、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6.接受导游人员馈赠的。 7.通过导游人员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8.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9.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导游人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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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检查 | 文物购销经营检查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内文物商店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商店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文物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文物商店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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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检查 | 文物拍卖经营检查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03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范围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范围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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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执法检查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对全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2.处置责任:将督察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辖区文物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3.移送责任:责令辖区文物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督导辖区文物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督察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整改或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移交的。 3.涉嫌犯罪的案件,不责令辖区文物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移交司法机关的。 4.不督导辖区文物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督察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整改或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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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检查 | 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检查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对全省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辖区文物主管部门。 3.移送责任:责令辖区文物主管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督导辖区文物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整改或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全省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移交的。 3.涉嫌犯罪的案件,不责令辖区文物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移交司法机关的。 4.不督导辖区文物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整改或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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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确认 |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出具工作证明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项目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输的。 3.在出具证明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的。 4.不及时公开信息、不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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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确认 | 动漫企业认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认定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不及时公开信息、不进行公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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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确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申请予以通过的。 3.在认定过程中通过篡改、打招呼等多种方式干扰评审结果的。 4.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和条件的。 6.不及时公开信息、不进行公示的。 7.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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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确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公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 3.在认定过程中通过篡改、打招呼等多种方式干扰评审结果的。 4.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和条件的。 6.不及时公开信息、不进行公示的。 7.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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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确认 | 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组织推荐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公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选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选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选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选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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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确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公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申请予以通过的。 3.在认定过程中通过篡改、打招呼等多种方式干扰评审结果的。 4.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和条件的。 6.不及时公开信息、不进行公示的。 7.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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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确认 | 出境游名单审核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七条 2.《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第十二条 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发布,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第一次修改,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第二次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受理旅行社报送的《出国(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验,重点查验报送《名单表》的旅行社是否具有出境旅游资质。领队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境旅游领队证。授权人签字及签章是否齐全。团队名单相关信息是否齐全有效等,并提出审验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验结论,依法告知、汇总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相关组团社的出国(境)旅游工作指导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对进行名单审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名单审验的。 3.在名单审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5.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在名单审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名单审验中发生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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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确认 | 入境团队旅游邀请函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关于被授权旅游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旅游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发〔2016〕6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向行政相对人公布认定依据以及办理主体、程序、材料、要求、时限等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程序或标准的。 4.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不及时公开信息.不进行公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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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确认 | 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全文 2.《国家旅游局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旅发[2014]77号 )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4A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4A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定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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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命名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19〕6号) 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依程序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在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予以命名的。 3.专家评审中以各种方式影响干扰评审结果的。 4.终评中人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的。 5.在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不及时公开信息、不进行公示的。 7.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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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确认 | 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河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文旅产业字〔2019〕6号) 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依程序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在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予以命名的。 3.专家评审中以各种方式影响干扰评审结果的。 4.终评中人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的。 5.在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不及时公开信息、不进行公示的。 7.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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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其他类 | 5A级景区初审推荐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5A景区初审推荐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5A景区初审推荐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定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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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其他类 | 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5 81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定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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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其他类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5〕81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初审推荐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定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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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其他类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初审转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初审转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初审转报)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评定审核、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在评定审核、申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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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其他类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条第三款 2.《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专家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内容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进出境审核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申请予以受理并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条件的。 4.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腐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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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其他类 | 社会艺术考级备案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 第二十一条 | 1.审查责任:网上备案材料审核。 2.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超出批准范围的开考专业等现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在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中滥用职权侵犯考级机构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备案后对相关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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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其他类 |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检、变更、注销 | 省文物局 |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20号,2016年10月20日施行,2020年4月30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年检合格或同意变更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年检合格、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变更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发还年审合格的副本原件或颁发送达变更后的《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经营状况监测,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按抽查比例对文物拍卖会进行监拍,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加强社会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年检、变更、注销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年检、变更、注销,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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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类 |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省文物局 | 1.《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2015年3月20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物博发〔2015〕5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看,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达备案决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督促、考核、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备案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备案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备案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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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其他类 |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年报、变更、注销 | 省文物局 |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4〕25号,2014年8月1日施行,2020年4月30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变更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颁发送达变更后的《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经营状况监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加强社会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变更、注销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变更、注销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变更、注销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变更、注销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变更、注销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变更、注销,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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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其他类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年检、变更和注销 | 省文物局 |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2014年4月8日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年检、变更、注销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对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对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行为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经依法组织听证,吊销资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年检、变更、注销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年检、变更、注销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年检、变更、注销,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权限: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变更(勘察设计资质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监理资质乙、丙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年检(勘察设计资质甲、乙、丙级,施工资质一、二、三级,监理资质甲、乙、丙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注销(勘察设计资质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监理资质乙、丙级) | |
76 | 其他类 | 文物进境展览备案 | 省文物局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博函〔2017〕1893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法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在备案表盖章。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同意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备案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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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其他类 |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 省文物局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2015年3月20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或者现场陈列展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达备案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备案意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出具备案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备案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权限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